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漳平市某百货店商标侵权案因涉及重复侵权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而受到关注,说明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坚决制止。案件背景于立白公司拥有多个知名品牌和商标。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经过三十年发展,已成为国内日化行业的重要企业。其中,“好爸爸kispa”系列商标经长期运营和推广,在消费者中形成较高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寄托着企业品牌价值与商誉,依法应受保护。 争议源于经营者黄某多次实施侵权。黄某先后在不同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标注与立白公司“好爸爸kispa”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洗衣粉产品。更为关键的是,黄某因类似行为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后,仍在其他电商平台继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更换平台继续销售”的行为反映出其规避责任、持续获利的意图。 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指出,立白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商品名称中的“好爸爸”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在漳平市某百货店无法提交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其销售行为侵犯了立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认定本案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经营者在明知故犯情况下,多次对同一品牌方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黄某作为日化产品经营者,对立白公司知名商标应尽到更高注意义务;其在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侵权后仍继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 在赔偿数额上,法院作出相对清晰的测算与权衡:其一,该百货店以网店形式经营,运营成本低于实体店,获利空间较大;其二,参考多家日化企业毛利率数据,确定销售利润率为50%,据此计算侵权获利约1.5万元;其三,结合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行为严重性等因素,在一倍至五倍的法定倍数区间内综合考量,最终判决漳平市某百货店赔偿立白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该案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判决明确释放信号:对明知故犯、重复侵权、试图通过更换平台规避责任的行为,法院将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惩处,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增多。部分经营者利用平台数量多、监管链条分散等特点,在多个平台反复实施侵权,损害企业权益并扰乱市场秩序。本案对“多平台重复侵权”行为形成了针对性的约束与警示。
此案提醒市场主体,“更换平台再犯”的套路难以逃避法律追责;随着惩罚性赔偿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更明确、适用更严格,侵权成本将持续上升。对企业而言,依法维权的路径更清晰;对经营者而言,守法经营才是长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