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里,采购人代表一定要是本单位人吗?这个问题吧,现在的法律法规、财政部的文件,其实都没说非得本单位的才行。虽说全国层面没硬性要求,可在实践里头,有些地方的部门或者交易中心,可能会要求采购人代表必须得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要是想让采购人代表去参加评审,除了给个单位授权函,有时候还得拿出社保缴纳证明来。所以说,采购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也可以不是本单位的,前提是得有采购人的书面授权。既然提到了采购人代表,顺便提一下那个常见的疑问:采购人是不是非得派人去参加评审?87号令第四十七条说了,评标委员会得有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要凑够5人以上的单数。这话听起来挺强制的吧?不过你仔细看,“应当”这个词其实只是限定在人数上,并不是说非要有人去参加评审。换句话说,评标委员会的范围可以包括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但不代表非要派人去。另外“评审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是必须遵守的规定,但对采购人代表的人数上限没有限制。所以你这么想的话,评委会里的名额100%都可以让给评审专家——也就是说,没有采购人代表也没关系。还有啊财政部2012年发的那个通知里也说了类似的意思:采购人要是要派人去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话得给代理机构授权函。这就意味着采购人其实可以自己决定要不要派人去。最后还要说一点这是采购人的权利不是义务啊。政府采购部门是把决定权交给了采购人的,通过让他们现场参与评审的方式来了解情况、参与意见。这样不仅能完善评标过程还能防止专家滥用权力。但是如果采购人觉得自己没这个必要或者有其他原因不想去行使这个权利法律上也没说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