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识破AI伪证敲响警钟 深度伪造技术滥用亟需多维治理

问题—— 近日,湖北孝感大悟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验时发现,相关照片右下角带有明显水印提示,疑似由相关生成工具制作。

法院随即提高审查强度,并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训诫。

该案虽为基层民事纠纷,却触及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新变量:当深度合成技术进入诉讼活动,“证据真实性”这一裁判基石正面临更隐蔽、更低成本的冲击。

原因—— 一方面,生成式技术迭代速度快,图像重绘、场景拼接、语音克隆、文本仿写等能力门槛持续降低,普通用户借助软件即可生成“看似完整、链条自洽”的材料。

伪造聊天记录、生成虚假合同条款、模拟签名笔迹等手段更具迷惑性,且可批量制作,使“造假成本低、收益预期高”的错误心理滋生。

另一方面,部分诉讼参与人法治观念淡薄,将技术当作“捷径”,误以为只要细节处理得当即可蒙混过关,进而把诉讼当成“赌一把”的工具。

与此同时,现有证据审查在一些场景仍较依赖经验判断和传统比对方式,面对高度逼真的合成内容,识别难度上升,客观上为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影响—— 其一,直接冲击裁判事实认定。

诉讼活动以证据为核心,若“伪证”进入程序并影响法官心证,案件处理将可能偏离客观事实,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二,扰乱诉讼秩序并推高司法成本。

为排除疑点,法院往往需要追加核验、委托鉴定或补充调查,导致时间与资源被无效消耗,影响审判效率。

其三,侵蚀社会诚信基础。

若“伪造能得利、被揭穿成本不高”的认知扩散,将诱发更多模仿,形成对规则的持续性冲击。

其四,削弱公众对司法公信的信赖。

一旦社会对“真假难辨”的担忧加深,可能引发对裁判结果的不必要质疑,最终伤及公平正义的权威形象。

对策—— 治理“深度合成伪证”,关键在于把防线前移、把责任压实、把能力补齐,形成法治化、技术化、社会化的综合治理格局。

首先,严明诉讼诚信规则,强化程序性约束。

应进一步压实举证责任与真实性承诺,明确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依法适用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对拒不配合核验、反复提交疑似合成材料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置,维护审判秩序。

其次,完善证据审查与核验机制,提升“可验证性”。

在涉电子数据、图像音视频等材料提交环节,可探索更细化的提交要求与说明义务,如来源、生成过程、编辑记录、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的披露,并推动证据留痕、元数据保存、原始载体封存等做法制度化。

对关键证据,必要时引入第三方鉴定与技术比对,推动审查从“看起来像”走向“证据链可闭环”。

再次,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法院、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引入深度合成检测、内容溯源、水印识别等工具,建立常态化训练与快速比对流程,同时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数字取证与识别能力培训,提升对新型伪造手段的敏感性与处置规范性。

推动司法机关与科研机构、行业平台建立协作机制,及时共享典型案例、技术特征与风险提示。

同时,加快规则供给与行业治理协同。

针对深度合成内容的制作、标识、传播与使用,应进一步细化规范边界,明确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标识义务与安全责任,完善对违法生成、售卖伪造工具与“代做伪证”等黑灰产的打击链条,形成“源头治理+过程监管+末端惩戒”的闭环。

最后,强化社会层面的诚信教育与伦理引导。

技术进步不应成为逃避责任的遮蔽工具。

通过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增强公众对伪造证据法律后果的认识,引导形成尊重事实、敬畏法律的共识,使“守信受益、失信受罚”成为明确预期。

前景—— 可以预见,随着数字生活深入推进,诉讼活动中电子数据比重将持续上升,深度合成带来的挑战也将长期存在。

应对之道不在于否定技术,而在于把技术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通过制度完善提升违法成本,让“伪证无利可图”;另一方面,通过技术赋能提升识别能力,让“伪证无处遁形”。

同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治理合力,实现对新型风险的动态响应。

基层法院在个案中及时发现疑点、依法处置,正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敏锐性,也为完善规则与能力建设提供了现实样本。

当技术迭代速度超越制度响应能力时,此案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科技创新带来的治理难题,更映照出守护司法公正的时代命题。

在智能时代,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阻滞技术进步,也不可放任技术异化侵蚀法治根基。

唯有在创新与规制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方能使技术真正成为正义的守护者而非破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