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传统文化元素进入商业传播,如何把握“致敬”与“侵权”的边界? 近年来,国潮消费升温,不少企业从壁画、纹样、瑞兽等历史文化符号中汲取灵感,推动传统元素进入服装、文创、广告等领域。另外,围绕文化符号被注册为商标后的使用边界、商业宣传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等问题,也更频繁进入司法视野。此次“守宝龙”纠纷的核心,即商品链接和广告文案中出现特定文字,究竟是对设计来源的说明,还是借助他人商标进行市场识别并可能引发混淆。 原因:商标保护范围与公共资源属性叠加,易引发争议 据法院查明,“守宝龙”是敦煌榆林窟第25窟壁画中的瑞兽形象之一,为描述该坐姿龙的称谓。原告企业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服务上取得“守宝龙”注册商标权后,主张被告在服装商品链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守宝龙”文字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则提出,“守宝龙”并非臆造词汇,而是已被社会公众和媒体用于指称相应壁画形象的描述性用语;其使用目的在于说明设计灵感与元素来源,并未将其作为商品来源识别标识突出使用。 争议之所以出现,一上于商标制度保护识别功能,但对具有固有含义、尤其涉及公共文化资源的词语,保护边界天然需要更精细的审查;另一上在于电商传播场景中,商品标题、链接文案与广告语往往兼具信息说明与营销传播双重属性,易被误解为商标使用,从而引发权利冲突。 影响:明确“第一含义”与商标性使用判断,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商品存在可查证的设计背景,涉及的文案更多用于渲染设计来源和文化内涵;同时商品页面及实物上明确标注“FILA”等品牌标识,客观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二审更强调,“守宝龙”一词已有公开报道并具有指称敦煌壁画坐姿龙的既有含义,该描述性含义可视作词语的“第一含义”,属于公共资源范畴。商标权人虽依法享有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该“第一含义”层面进行正当、善意的描述性使用。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被告使用方式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维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该裁判思路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企业而言,有助于在开展传统文化主题营销时形成更可预期的合规框架,减少因“解释设计来源”而被动卷入纠纷;对权利人而言,也提示商标布局需兼顾显著性与实际使用管理,不能将公共文化资源的通用含义“无限私有化”;对行业生态而言,则有助于推动文化资源在合理边界内的活化利用,避免“过度维权”对正常创新造成抑制。 对策:以“显著性—使用方式—混淆可能性”为主线完善合规与治理 在文化元素商业开发持续升温的背景下,企业与权利人均需更精细化地降低风险。 其一,企业在宣传中引用历史文化名称或形象时,应尽量将其置于“设计灵感说明、文化来源介绍”等语境中,避免与品牌标识并列突出、避免作为系列名称的核心识别要素单独放大使用;必要时可增加“灵感来源于……”“元素取自……”等说明,强化描述性属性。 其二,若开展联名或与非遗传承人合作,应完善授权链条与证据留存,包括合作合同、设计稿来源、创作过程记录、宣传审核流程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善意与合理使用边界。 其三,商标权利人应在注册与维权策略上更加注重显著性与实际知名度的证据积累。对来源于公共文化资源、固有含义较强的词语,维权时更需聚焦是否存在“商标性突出使用”和“导致混淆”这两项关键要件,避免将合理描述纳入禁区,影响社会对商标制度公信力的认知。 其四,平台与行业组织可探索建立更清晰的审核提示与争议调处机制,对涉及公共文化资源的名称使用进行风险提示,推动纠纷前端化解。 前景:在保护创新与开放利用之间形成更成熟的规则平衡 随着传统文化传播与文创产业发展,类似纠纷或将持续出现。司法实践强调公共资源的可合理使用空间,并以“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易致混淆”为核心进行审查,有望在鼓励文化活化、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权利边界之间形成更稳健的平衡。未来,围绕传统文化符号的商业应用,预计将呈现“更重证据、更重语境、更重消费者识别”的裁判趋势:既保护真正发挥识别功能的商标权益,也为社会公众与市场主体保留必要的描述性表达空间,让文化资源在依法合规的轨道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该案判决不仅是对个案争议的裁量,更是对传统文化现代转化路径的法治化探索;当千年壁画遇见当代商业,司法在守护文化根脉的同时,也为创新表达留下了合法空间。如何让文化遗产"活起来"而非"锁起来",本案给出了具有示范价值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