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出台地方性政府规章强化湿地保护,滨海生态资源管理迎来精细化时代

问题: 湿地是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系统,也是支撑沿海城市防灾减灾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生态底板。

近年来,随着沿海开发强度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布局加快,一些地区湿地面临碎片化、功能退化、局部侵占扰动等风险;同时,湿地保护涉及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海洋渔业、住建、水利等多部门,若职责边界不清、协同机制不健全,容易出现管理“真空”或“交叉”,影响保护成效。

威海滨海湿地类型丰富,芦苇荡、淤泥质海滩、滨海盐沼等生态系统分布广,兼具生态价值与景观价值,对候鸟迁徙通道和近岸水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亟需以更具操作性的地方规章巩固保护基础。

原因: 从现实需求看,一方面,湿地保护与城市建设、交通选线、港口岸线利用等之间存在空间叠加,若缺少明确的避让原则、占用条件和补救要求,容易形成“先占后补”“边建边批”等隐患;另一方面,湿地动态变化快,监测评估、执法检查、社会监督等环节若衔接不紧,会导致问题发现不及时、处置不闭环。

加之滨海湿地受潮汐动力、海岸侵蚀、外来物种和人类活动干扰等影响更为敏感,生态修复与长期管护需要稳定投入和制度保障。

基于上述情况,制定并实施更贴合地方实际的湿地保护办法,有助于把上位法要求转化为可落地的治理路径。

影响: 《威海市湿地保护办法》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突出“精细化管理”导向,围绕责任、规划、管控、监测、执法、利用等环节形成闭环。

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化“责任链”。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调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和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为持续投入与跨部门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织密“制度网”。

办法对湿地保护规划编制、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发布等提出要求,推动保护对象清单化、边界可视化,为执法监管和项目审批提供依据。

三是拧紧“管控阀”。

明确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避让湿地,确需无法避让的,应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措施减轻不利影响;同时,对占用和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条件和要求作出规定,并严格规范重要湿地内利用活动,细化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强化“红线”意识。

四是提升“治理力”。

办法提出建立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举报受理与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的要求,推动社会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发力。

对策: 围绕办法落地见效,下一步工作可从“抓落实、强联动、促修复、重共治”四个维度发力。

首先,抓落实要突出规划引领与刚性约束,尽快完善湿地保护相关规划、名录和边界发布,建立项目审批与湿地保护“一张图”联动机制,推动避让优先、节约集约的空间管控原则前置到选址论证阶段。

其次,强联动要把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做实,推动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衔接,形成监测—预警—执法—整改—复核的闭环流程,提升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同效率。

再次,促修复要突出滨海湿地系统性保护,围绕生态监测、评估与修复,开展重点区域水质健康维护、盐沼植被恢复、岸线生态化整治等工作,降低开发扰动对生态功能的影响。

最后,重共治要强化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推动公众参与巡护与科普教育,培育企业依法合规用地用海意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长效治理格局。

前景: 从长远看,威海以地方规章形式完善湿地治理框架,有助于在高质量发展中守住生态底线,提升城市生态韧性。

特别是办法强调滨海湿地生态文化建设与合理开发利用,鼓励保护和修复具有胶东民俗文化特征的滨海乡村,体现了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旅游休闲、科研教育相统筹的思路。

对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部署也更具针对性:立足芦苇荡、淤泥质海滩、滨海碱蓬等特殊生态区域特点,统筹推进五垒岛湾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针对大天鹅主要越冬地栖息地,明确重点保护期并要求加强巡查监管,有望进一步提升候鸟栖息环境稳定性,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践走深走实。

随着制度执行力度增强、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和修复投入持续加大,威海滨海湿地保护成效预计将逐步显现,并为同类沿海城市提供可借鉴的治理样本。

这部带着海风气息的湿地保护法规,既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也为沿海城市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制度样本。

当法律条文与潮汐律动同频共振,威海正用法治力量守护着这片蓝色国土的生态底色,其探索或将重塑人与海洋的相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