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两层代位

遇到那种“三角债”或者“链条债”的民商事纠纷,周军律师说最高院给出的答案很明确:债权人要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两层代位这种途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把自己手里的代位权给到次债务人,而不能直接跳过中间层,直接向更后面的人伸手。 具体到这个珠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企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焦点就在于某1公司能不能通过两次代位,把它对某2公司的债权主张到某4公司以及它背后那三个被告头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写得很清楚,债权人只能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相对人”必须是跟债务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人,也就是债务人的直接债务人。 最高院的意思是说,千万别把法律条文随便往大处解释,硬把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甚至更后面的人都拉进来。如果这样无限制地突破规则,肯定会影响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按照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只在签约双方之间有效力,没签合同的人不被约束。 虽然代位权适当突破了这点,但这种突破也得有个度。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用。如果大家随便用、乱用,肯定会把市场秩序搞得乱七八糟。所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绝对不能超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在这个案子里,某1公司是想以全体债权人的名义去代位行使某2公司对相对人的权利。按理说它应该先向某2公司的债务人某4公司要钱才对。可它没把某4公司列为被告,而是直接找了某4公司背后那三个被告要钱。这就等于某1公司通过两次代位直接把自己的债权主张到了次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头上。 这种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肯定不能成立。周军律师建议遇到这种多重债务的情况,别想着去突破代位权的法律边界。大家只需严格按照先起诉直接次债务人、执行时再把次债务人的线索给法院的路子走就行了。遇到问题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