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不容忽视——南通中院就行政机关撤销提前退休核准案作出判决,明确纠错须依法有据

一、问题:行政纠错引发权益冲突 2017年,南通市人社局以"工龄未达9年标准"为由,撤销王美娟2014年获批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要求退回2.7万余元养老金;王美娟主张其实际工作年限自1989年起计算,因早期社保制度不完善导致记录缺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因:制度衔接与审核疏漏双重因素 案件暴露出两个核心矛盾:一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部分职工早期工龄因档案管理不规范难以核实;二是行政机关在退休核准时,过度依赖形式审查而未追溯历史背景。南通人社局在2016年专项核查中发现,王美娟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显示其1992年仅参保4个月,与申报材料存在出入。 三、影响:司法明确信赖保护适用标准 南通中院在判决中援引《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强调行政行为撤销需满足三要件:存在违法或错误事实、撤销符合公共利益、对无过错相对人予以补偿。本案中,法院认定王美娟对原退休核准形成合理信赖,且其主张的1989年参加工作虽无书面证明,但符合当时国企用工特点,人社局单方撤销决定显失公平。 四、对策:构建分层纠错机制 判决书建议行政机关建立"纠错评估双轨制":对程序瑕疵采取补正;对实体错误则需评估相对人信赖程度、过错比例及公共利益权重。有一点是,法院未简单否定行政纠错权,而是要求人社局通过补充调查、协商补偿等柔性方式平衡各方利益。 五、前景:推动行政法治精细化发展 结语: 此案判决不仅厘清了行政权力自我纠偏的法治边界,更折射出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期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深化,如何在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正当预期间寻求平衡,将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命题。该案确立的"过错—信赖"二元评估框架,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智慧。

纠错是法治担当,护信赖关乎政府公信;把握好二者的关系,既需要行政机关提升依法履职和精细治理的能力,也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证据规则、补偿机制与程序保障。只有让每一次纠错都经得起法律与公平的检验——才能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稳住公众对公共服务的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