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关系求职引发纠纷 法院认定"打点费"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花钱“打点”求职落空,追款诉求遭遇法律“红线” 据法院查明,2022年12月,郭某为帮助其子进入某单位工作,通过朋友丁某进行“运作”。丁某以“能托关系办成”为由提出需要支付5000元“打点费”,郭某随即转账。此后有关入职事宜未见进展,郭某之子未能入职。郭某多次要求返还款项未果,遂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请求丁某返还5000元。 原因:以不正当方式干预就业秩序,约定本身违反公共利益 庭审中,法院从交易目的与社会公共价值出发作出判断: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转账与沟通内容已足以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然而,该委托的核心并非合法的中介服务或咨询服务,而是围绕“请客打点、托关系”以获取工作机会,实质上试图绕开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等就业基本规则。 法院指出,就业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平竞争与机会均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以金钱“打点”换取岗位的安排,破坏正常人事管理和用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被否定评价。由此产生的民事约定依法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影响:不仅“办不成事”,还可能“追不回钱”,并衍生更多风险 本案的关键于款项性质的认定。法院明确,民事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对以不法目的为前提的给付不予支持。郭某支付“打点费”旨在实现不正当就业目的,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其返还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围绕公序良俗的内涵、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以及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处理进行了释明。郭某在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后,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依法终结。 从更大层面看,类似“花钱找门路”的行为,往往伴随信息不对称和承诺难以兑现,容易演变为纠纷甚至违法犯罪风险:一旦涉及伪造材料、行贿受贿、诈骗等情形,还可能触及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个体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可能面临“人财两空”与法律风险叠加的后果。 对策:坚持依法求职与规范用工,让“走捷径”无处可走 法官提醒,就业应当回归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招聘信息、参加公开考试或面试,谨慎对待所谓“内部渠道”“包办入职”等承诺,避免以金钱交换机会。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也应依法理性维权,但需要清醒认识到:以不正当目的进行的给付,法律不予保护。 同时,治理此类现象需要多方合力。一上,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深入完善招聘程序公开化、流程可追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安排,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另一方面,社会层面要加强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推动形成以规则意识取代“关系思维”的就业观;对利用“托关系”名义牟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应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前景:以法治方式维护就业公平,推动形成更清朗的求职生态 随着社会对公平就业的期待不断提高,司法裁判在此类案件中释放的价值导向愈发明确:破坏公平竞争、违背公序良俗的交易安排,即便当事人主观上认为是“请托”“人情”,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可以预期,伴随法治宣传深入与制度约束加强,企图通过“打点费”获取岗位的空间将持续收缩,公开透明、凭能力竞争的就业环境将进一步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