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恶性案件刺痛公众安全感与法治情感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7月,罗平县某村发生一起恶性案件: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均为未成年人,二人系同校同学。方某某当晚外出后遇害,随后被发现死亡。庭审信息显示,被告人在作案后曾隐匿被害人手机,并对外编造“陪其休息片刻后离开”等说法,直至在证据面前供述有关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出狱后赡养对方父母”等说法,被害人家属当庭明确拒绝,并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要求依法严惩。 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主要因其同时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性侵害情节”“致人死亡后果”等敏感因素,不仅冲击了基层熟人社会对安全的基本预期,也集中引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监护责任落实与校园周边安全的追问。 原因——多重风险叠加下的失管失教与环境漏洞 一是家庭监护存在现实困难。农村地区不少家庭父母外出务工,未成年人相对独居或由祖辈照料,日常陪伴不足、夜间行踪掌握不及时,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有限,容易出现“成长看得见,风险看不见”的情况。 二是未成年人法治、性教育与安全教育仍有短板。部分青少年对性侵害犯罪的法律后果、对他人身体权利边界认识不足;冲动控制、同伴交往边界、拒绝与求助能力训练不够,再叠加不良网络信息刺激,极端行为风险上升。 三是乡村夜间公共安全条件仍需补强。部分村道照明不足、公共视频覆盖不全、夜间巡防力量偏弱,给违法犯罪留下空间。熟人社会中“认识就安全”的心理惯性,也容易降低对夜间结伴出行、单独行走的警惕。 四是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与早期干预仍不完善。对行为偏差、攻击倾向、沉迷与冲动等问题,学校、家庭、社区之间信息联动不足,仍存在发现难、转介难、干预难的情况。 影响——对未成年保护、司法治理与基层安全提出新课题 案件首先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不可逆的创伤,也引发公众对“补偿能否抚平伤害”的讨论。其次,案件将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中惩治与保护的边界推到台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方针,同时对严重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依照现行法律,犯罪时不满18周岁者不适用死刑。这既是法律底线,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公众的愤怒与哀痛可以理解,但司法裁判必须在法定框架内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以程序正义维护社会公平。 再次,此类案件可能在校园和乡村社区引发持续的心理冲击,带来同龄人恐惧、家长焦虑与社会信任受损。如何在依法审理的同时开展心理疏导、创伤干预与舆情引导,对基层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对策——以法治为纲、以预防为要,织密保护与治理网络 其一,依法从严惩处与严格程序并重。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造成重大后果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完备;同时依法落实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制度安排,兼顾惩治与矫治。 其二,压实家庭监护第一责任。对长期外出务工家庭,可由村(居)委会与学校建立“监护责任告知+夜间安全提醒+异常情况报备”机制;鼓励建立可靠的临时监护与邻里互助网络,降低未成年人夜间独处、单独外出风险。 其三,强化学校安全教育与风险识别。将法治教育、性教育、反性侵和自我保护教育常态化,突出“同意边界、拒绝与求助、证据保护、紧急报警”等实用内容;对学生行为异常、校园欺凌线索、暴力倾向等建立筛查与干预闭环,打通家校社协同渠道。 其四,提升乡村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推进重点路段照明补齐、公共视频合理布点,充实夜间巡逻与群防群治力量;对假期未成年人夜间活动聚集点开展重点治理,完善风险提示与快速处置机制。 其五,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供给。推动县域心理服务资源下沉,学校配齐配强专兼职心理教师,建立“发现—评估—转介—干预—随访”机制,把问题尽量解决在早、化解在小。 前景——以个案推动制度完善,形成可持续的预防体系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属于低概率但高危害事件,治理不能止于个案震动,更要用制度降低风险。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制度持续落实,各地在校园安全、家庭监护、社区治理的协同能力正在提升。下一步,应在县域层面形成可复制的“假期安全管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心理健康筛查干预”“夜间公共安全提升”等综合方案,推动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变,从单点应对转向系统治理。
这起发生在滇东乡村的悲剧,不仅摧毁了两个家庭,也再次提醒我们:未成年人保护不是某一方的责任,而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与司法共同补位;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如何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在教育与惩戒之间把握尺度,将是无法回避的课题。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正义也不应因年龄打折扣,这或许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