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浙江正在加快建设创新浙江,"杭州六小龙"、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不断涌现,新质生产力实现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数据权益、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司法需求也随之增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这些挑战,浙江法院主动对接发展需求,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体现了前瞻性、针对性和创新性。
作为数字经济先行省,浙江在业态创新方面不断突破边界,但也因此率先面临规则"无人区"的治理课题。
浙江法院以司法裁判明规则、划红线,为创新探索开路护航。
在一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案中,杭州法院认定涉案平台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但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该案入选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作为全国首例此类案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划定了法律边界。
浙江法院在涉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实践已初具体系。
从"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案确立AI标识保护标准,到"AI数字人"案构建技术查明协同机制,再到覆盖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多个领域的典型案例,浙江法院有效防止了人工智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为了提升司法理论支撑,浙江高院牵头组建了全国法院首个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小组,汇聚产学研智慧。
杭州中院出台关于人工智能的司法保障意见,提出16条司法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与规范应用的建议。
在数据资源保护方面,浙江法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面对新业态带来的治理挑战,全省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数据资源专业审判机制。
瓯海法院设立数据资源法庭,加强数据资源司法保护,相关机制获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集成性制度创新成果和联动创新区优秀案例。
滨江法院针对数据产业融合的特点,在白马湖人民法庭增挂"数据知识产权法庭"的牌子,打造数据产权全链条创新保护。
这些举措从规则创新到体系重构,为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贡献了积极方案。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上,浙江法院也在不断加强。
在一起涉热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中,鹿城法院适用"双轨制"赔偿机制,即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确定被告须支付的赔偿金额。
业内专家评价,该案通过组合赔偿不仅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重复、规模化的盗版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清晰传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保护数字版权的司法态度,具有重要的类案参考意义。
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浙江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宁波中院在涉短剧著作权侵权案件办理中,创新了判断标准,认定短剧是否侵犯网络小说著作权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提取并再现了小说的独创性核心,而非进行逐句逐字的比对。
南湖法院办理的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系列案,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定罪量刑,让盗版链上每一环都付出代价。
衢江法院依法认定某电子商务公司恶意利用"华为"驰名商标引流直播销售其他品牌手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坚决打击网络直播"傍名牌""搭便车"乱象。
2025年,全省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针对恶意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和违法代价,努力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激励创新、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浙江高院发布了第二批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共计29个主体被公布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考卷上,浙江司法机关以裁判规则为笔墨,既解答着当下的治理难题,更书写着未来的制度蓝图。
当司法保护与技术创新形成双向奔赴,这片土地正在孕育的不仅是个案正义,更是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法治化创新生态。
正如省高院工作报告所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火种,而司法的使命,就是让这火种照亮高质量发展的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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