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刮乐”中奖了,这钱算不算偷来的?答案就在今天关注的一个盗窃案里。2024年11月,厦门的阳某动了歪脑筋,利用朋友在彩票站上班的便利,趁机偷走了几摞“刮刮乐”。他第一次没被发现,胆子越来越大,又潜入店内把国宝、中国红等好几本彩票顺走了,临走还顺了些别的财物。阳某把这些刮开兑奖后,钱到手了。过了几天,老板发现钱账对不上,调监控一看是阳某干的,立马报了警。阳某很快就被抓了。经查,他偷的彩票票面价值2700元,兑得奖金6219元,外加其他财物4969元。 现在的问题来了:到底该按票面金额2700元算盗窃罪的金额,还是把2700元加6219元合起来算8919元?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张彬峰法官解释说,根据国务院的《彩票管理条例》,彩票是国家特许发行的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票证,应该把票面金额和中奖的孳息、奖金一起算进盗窃数额里。 这个案子里的“刮刮乐”是即开型的,票面印好了就能确定中奖金额。所以这2700元的彩票加上6219元的奖金,一共构成13888元的盗窃数额。法院最终认定阳某盗窃财物价值13888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集美大学文法学院的程国琴教授说,这类案子经常出现问题——只算票面值,却忘了它不记名、不挂失且收益固定的特性。本案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严格按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数额(13888元),并把它作为量刑的依据。 法院综合考虑了阳某是累犯、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情节,最后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这个裁判不仅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思路,还对彩票经营主体如何防控风险给出了现实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