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终于给教育惩戒划下了清晰的边界,把“不敢管、管不住”的难题彻底破解了。这些年来,中小学里老是存在一个老大难问题:老师面对学生违纪不知道该不该管,学生觉得学校纪律随便挑战也没事。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太原则性,操作起来不方便,另一方面是社会对教育惩戒看法不一,学校的管理权限也不清楚。 为了解决这个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专门做了深入的调研,还广泛征求了意见。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教育部的一些试行规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这个细则主要是为了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其中。 细则一共分了五章内容,这是内蒙古第一次在省级层面建立起从惩戒情形到实施程序、权益保障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它标志着内蒙古中小学的管理往法治化、精细化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这个细则带来的影响有三个方面:第一是给老师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列举了六种违规情况和对应的处理方式,让老师在维护课堂秩序、矫正学生行为时心里有数。第二是强化了对学生权益的保障,严禁体罚或者侮辱性惩罚,还赋予学生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第三是形成了“分级处置、逐级上报”的机制,把老师现场管理、学校统筹干预还有部门联动矫正结合起来。 在具体措施上,细则按照情节轻重分成了不同的等级。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老师可以马上批评或者让学生检讨;如果是严重的或者屡教不改的情况,学校就会进行专门的训导;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那就依法处理。这个细则特别强调“育人为本”,要求惩戒要和过错程度相匹配,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现在的关键就是怎么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多给学校指导支持,多培训老师提高他们的能力;同时还要建立好家校沟通机制,让家长理性看待惩戒的作用。长远来看,内蒙古的这个做法也为全国提供了一个实践样本。 教育惩戒的本质是教育而不是惩罚。内蒙古这次明确边界既保护了老师履行职责的权利,也保护了正在成长中的孩子。怎么在严格规范中体现温度、在刚性制度里注入关怀?这就需要大家开动脑筋去思考了。只有让惩戒回归育人的本意成为唤醒自觉、塑造人格的手段,我们才能真正走出“不敢管”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