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信的时代需要法治支撑。
2月1日起,《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部国家级行政法规的出台,将全民阅读工作从"政策引导"阶段推进到"法治保障"阶段,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从现实需求看,为全民阅读立法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在此之前,我国已有多部地方性阅读立法先行探索,教育、公共文化、出版等领域的相关法规中也散见阅读相关条文。
然而,这种分散式、局部性的规范体系难以形成合力,无法充分体现阅读对于文化传承、民族复兴的战略价值。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刘海丽指出,从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阅读法规,将阅读提升到文化强国建设、传承民族文化基因的战略高度,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共识,将全民阅读从个人、地方或单位的任务,转变为全社会共同的事业。
条例的出台反映了阅读推广理念的深刻转变。
过去,阅读推广往往依赖自觉自愿,但实践证明仅靠个人自觉远不够,需要通过营造浓厚的阅读氛围、提供便利的阅读条件来引导和推动。
条例专门设立"全民阅读推广"章节,明确提出要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推广阅读,对数字阅读作出专门部署。
这体现了对新型阅读形态的重视,也说明纸质阅读与数字阅读并非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共进,共同构建多元化的全民阅读体系。
条例的创新性举措为阅读推广提供了具体抓手。
其中,将每年4月第四周设立为"全民阅读活动周"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这一固定时间节点的确立,既对各地以"世界读书日"为契机开展的阅读推广活动进行了肯定和延续,也为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推广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刘海丽认为,全民阅读活动周将个人阅读行为转化为公共阅读行为,这本身就是对个人阅读的褒奖,能够丰富个人阅读体验,营造全社会重视阅读的文化氛围。
条例还为阅读服务体系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作为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全民阅读需求需要坚实的设施保障和服务支撑。
条例专设"全民阅读服务"章节,明确了出版、新闻部门、公共文化机构、学校、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和家庭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分工,形成了纵横交错的责任体系。
这意味着,从农家书屋到城市书房,从学校阅览室到社区文化中心,每一个阅读空间都被纳入国家法规的规范范围,都有明确的建设、管理和服务要求。
在条例实施的带动下,出版、书店等市场主体也在积极转变经营思路。
中原图书大厦等书店不再被动等待顾客上门,而是主动策划作家分享会、研学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并与文化机构、社区组织、企业单位建立联建合作机制,整合多方资源,形成阅读推广的乘数效应。
这些实际行动表明,条例的实施正在激发全社会参与全民阅读的热情和创新意识。
从更深层次看,条例的实施将提升阅读的社会显示度。
中国出版协会全民阅读工作委员会主任聂震宁指出,过去十多年来,全国举办的各类书展和阅读推广活动已经在连接作者、读者与出版机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主体在阅读推广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要求,将使这些努力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持久化。
阅读关乎个人成长,也关乎民族精神与社会气质。
首部全民阅读行政法规的施行,意味着推动阅读不再依赖一时热情,而有了更稳定、更可持续的制度保障。
把法律条文落实到一间书屋、一处书房、一本好书的抵达上,才能让书香真正浸润城乡、滋养人心,并在长期积累中转化为国家发展的文化力量与社会进步的深层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