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渔业生产涉及范围广、作业分散,渔船海上作业时受天气、海况和人员管理等因素影响较大;进出渔港环节既是安全风险的关键节点,也是监管责任落实的重要关口。然而,部分地区仍存在渔船不按规定报告、信息不完整或延迟上报等问题,导致渔港管理部门难以及时掌握船舶动态、船员信息、作业状态及渔获情况,增加了恶劣天气应对、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置的不确定性。如何把好渔船“出得去、回得来”的第一道关,成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原因—— 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台风、大风、寒潮等灾害性天气频发——叠加海上作业的高风险特性——对动态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随着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跨区域船舶流动日益频繁,传统管理方式在信息共享、核验校验和跨地协同诸上存不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此次制度调整以“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为核心,通过统一规则、明确责任链条和完善系统支撑,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过程管控”转变。 影响—— 此次制度主要在三个上进行了优化: 1. 压实责任体系:明确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为报告第一责任人,船长为直接责任人,要求其对报告的真实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负责,强化“谁经营谁负责、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 2. 规范报告方式:渔船进出港需通过农业农村部或省级报告系统完成,首次登录需注册并核对基础信息,信息更新须及时同步。同时,要求省级系统2026年2月28日前与政务通“渔港通”模块实现互联互通,为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联动执法提供基础。 3. 细化规则分类:区分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船长12米以下),分别实行航次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并明确出港前、进港前的报送时限及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补报要求。此外,对执行海上搜救或公务任务的渔船免于报告,体现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对策—— 通告在监管处置上提出了具体措施: - 恶劣天气管理:要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限航规定,对违规渔船依法采取管控措施。 - 违规行为处理:对未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渔船,区分“在港”和“已离港”两种情况处理——在港的禁止离港并调查;已离港的立即召回并立案调查。 - 跨区域协作:明确由离港地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通报船籍港地管理部门,由船籍港地管理部门召回并协查,形成闭环管理。对拒不服从召回指令、情节严重的,依法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激励与约束:鼓励各地将报告制度执行与国家政策挂钩,探索奖惩机制。系统层面增设“校验反馈”功能,确保信息填报准确完整后方可出海。 前景—— 随着系统互联互通、报告内容标准化及执法协同机制的完善,渔船进出港管理将逐步实现“数据可用、动态可控、责任可追”。下一步重点在于制度落实: 1. 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和港口服务建设,避免制度空转; 2. 优化系统稳定性和用户体验,减少重复填报,提高校验效率; 3. 加大宣传培训和典型案例警示力度,提升船东、经营人和船长的合规意识; 4. 结合不同海域特点、港口条件和船队结构,细化配套措施,平衡安全监管与渔业生产需求。 总体来看,此次调整将为渔业安全生产治理现代化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框架,并为突发事件应对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提供更强支撑。
渔业安全事关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农业农村部此次调整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表明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安全至上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强化信息化支撑和完善责任机制,我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将继续提升。各地渔业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新制度要求,渔业从业者也应主动适应新规,共同推动现代渔业向更加安全、规范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