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搭子”中途脱队致同伴成本增加,法院判赔引出网络结伴出游责任边界

随着生活消费方式的创新升级,网络结伴旅游因性价比高、行程灵活等特点,吸引越来越多民众参与。

然而,这一新型消费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旅游搭子提前脱队引发的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详细解读,为这类新兴消费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件反映出网络组团旅游的典型问题。

二零二四年,张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招募旅行队友信息,计划组织四人自驾从深圳前往新疆,历时三十二天,费用按人均分摊。

赵某通过微信与张某联系并表示同意。

出发前,张某向赵某发送了包含中途离队相关条款的《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明确约定"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问题"。

赵某对此未提出异议。

旅行途中,赵某因体力原因在新疆库车市乌孙古道徒步阶段自行离队,既未按约定抵达集合点,也未提前告知其他成员,事后直接要求取回行李退出旅行。

这一突发变故打乱了整个团队的计划,导致原定三十二天的行程被迫缩短九天,其他成员放弃自驾返程改乘飞机,增加了车辆损耗费、机票等额外成本。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构成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

法院认定赵某对张某发布的行程表示同意,对《声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其中的约定条款。

赵某在旅行中途与团队分开,既未按约定提前告知,事后又拒绝支付回程费用,明显违背合同约定,违反诚信原则,构成违约。

其中途离队不仅导致张某提前终止行程,还客观上造成了张某因更换返程方式而增加的机票、车辆托运等费用损失。

法院根据案情实际酌定赔偿数额,判决赵某向张某赔偿损失共计二千六百元。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为网络结伴旅游的法律关系界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一级法官陈敏指出,当前网上组团旅游多由个人或无资质机构组织,参与者通常通过微信、平台留言等非正式方式约定出游事项,但对费用分担、出行安全、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约定往往模糊简单,导致纠纷发生时责任难以厘清。

这种现象反映出新型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为防范此类纠纷,法律专家建议消费者在参与"拼团""拼车""拼房"等消费模式前,应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消费方式、金额、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网站提供了多种合同范本供参考。

交易和履约期间,消费者应妥善保存网络平台沟通记录、各类消费凭证等证据,以便遇到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组织方应主动承担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沟通机制,确保团队成员间信息畅通。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案件的审理和解读具有示范意义。

它表明人民法院在处理新型消费纠纷时,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明确参与者的合同义务,推动网络消费模式的规范化发展。

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加,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也将进一步完善。

结伴旅游虽为出行提供了便利,但参与者需谨记“契约精神”是保障权益的基石。

此案的判决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解决范例,也为蓬勃发展的共享旅游模式敲响了法律警钟。

在追求诗与远方的同时,法治意识同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