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强化集体协商机制 多维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问题: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撑企业稳定运行基础工作。当前,一些企业集体协商中仍存在推进不均衡、集体合同到期后续签不及时、协商议题覆盖不足、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求回应不够等情况。在经济运行承压、用工结构加快调整的背景下,如果协商机制不健全,薪酬分配、工时安排、劳动保护、休息休假诸上的矛盾容易积累,进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 原因:一方面,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协商资源和能力相对不足,常出现“有意愿但不会谈、能谈但谈不深”的问题;另一方面,新业态平台用工变化快,订单规则、计价方式、抽成比例、配送时限等更多由规则体系和技术逻辑决定,劳动者权益议题专业性更强、情况更复杂,传统协商方式需要更适配。同时,技能人才供需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存,部分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联动不够紧,激励作用不明显,影响技能人才成长和留用。 影响:提示函明确提出,尚未开展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重新签订的企业,应及时回应企业工会的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提出要约,依法开展协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要求的,将依法依规处理。这个导向有助于压实用人单位责任,推动协商从“有没有”转向“实不实”“深不深”。对百人以上、已建立工会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求单独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表明了以重点企业带动整体规范的思路。对同地区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行业,支持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对中小企业集中、职工集聚的区域,支持区域性集体协商,有利于通过“抱团协商”提高覆盖率和执行力度,尤其为低工资群体工资增长提供制度支撑。 对策:围绕新业态领域,提示函提出平台企业要积极开展以算法和劳动规则为重点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订单价格、抽成比例、配送时间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关键事项,推动形成规则更透明、分配更合理、劳动强度更可控的用工秩序。对平台企业分支机构及合作用工企业,鼓励与市、区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二次协商,重点把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事项细化落地,提升协商的可执行性和可监督性。 在技能人才激励上,提示函要求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薪酬激励集体协商。行业和企业应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围绕不同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的起点工资、技能津贴标准等细化协商内容,并将技能等级、工作业绩、创新贡献等纳入工资决定机制,增强分配的导向性和精准度。对保安物业、园林绿化、环卫、家政等行业及工业园区,强调合理确定行业(区域)内不同工种、不同技能等级的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持续提升低工资劳动者收入,更好发挥集体协商收入分配中的基础作用。 在休息休假与福利保障上,提示函提出用人单位应把职工福利、带薪年休假等列为协商重点,在薪酬协商的基础上同步推进休息休假权益协商,围绕休假安排、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监督考核机制等形成明确约定,推动权益从“写在纸上”变为“落实到位”。同时,倡议将疗休养、互助保障、文体活动、托育托管等事项纳入协商内容,通过制度化安排提升职工获得感,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稳定性。 前景: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集体协商越充分,劳动关系越稳定,企业预期越清晰,区域营商环境也更具韧性。随着行业性、区域性协商扩面提质,以及平台用工规则协商逐步推进,劳动权益保障将更贴合新就业形态特点;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协商的深化,也将让“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的导向更清晰。下一步,提升协商质量的关键在于议题更聚焦、数据更扎实、履约监督更到位。通过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合同条款可操作性、完善争议预防与协调机制,有望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成效,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集体协商既是依法用工的基本要求,也是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把协商做深做细,关键在于用制度回应关切、用规则平衡利益、用执行兑现承诺。随着协商机制优化、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劳动者权益保障将更有依托,企业发展也将拥有更稳定的预期和更充足的人才支撑,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打下更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