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你听说没?铅山县人民法院最近判了一个挺有意思的案子。2013年3月,曹某和祝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没多久俩人就好上了。那时候祝某信用卡快到期了,又有朋友找她借钱,就几次三番找曹某“暂借”点钱凑数,总共借了6000元。曹某提出来让祝某写个借条,祝某当时觉得好玩,笑着说反正都要结婚了,就顺手签了个名。 谁成想呢?到了2017年上半年,俩人因为家里的鸡毛蒜皮事儿吵得不可开交。警察出面调解的时候定了调子:祝某把之前收的聘金和首饰都还给曹某,双方一拍两散。原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结果不到半年,曹某居然拿着那张“玩笑”借条跑到法院告祝某,非要让她还那6000块钱。 庭审的时候热闹得很。祝某承认借条是真的,但死活不承认那6000块钱是借款。她在法庭上辩解说,这笔钱早就跟聘金一起退给曹某了,属于谈恋爱时的正常开销,跟“分手协议”是一回事儿。曹某倒是硬气得很,她强调借钱的时候俩人还没确定恋爱关系呢,再说聘金和首饰跟借条上的金额完全不是一回事儿,怎么能混为一谈? 法官最后怎么判的?法院说啊,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只看两件事:一是有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二是钱有没有真的给出去。祝某那笔6000元的借款双方都没异议已经给付了。至于祝某说那笔钱已经算在退还聘金里面了,这纯属她一面之词。法院认为她拿不出证据证明具体哪一笔借款被算进去了,所以这个抗辩站不住脚。 最后法院判决祝某限期把6000元还给曹某。这事儿给咱们大家伙提个醒啊:谈恋爱的时候即使是情侣之间借钱或者给钱,如果有书面借条并且钱也给了对方,那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平时的转账或者红包如果没写用途或者注明“赠与”,一般会被当成是送给对方的礼物;但如果写清楚了“借”、“暂借”、“今收到”这些字儿,就表明双方有借钱的意思了。一旦分手要是借款人不能证明这笔钱是白给的或者是混在日常生活开销里的,出借人只要有借条就能让对方还钱。 所以啊,恋爱再甜蜜也得看紧钱包。以后遇到大额转账最好备注“借款”,发红包的时候也可以让对方写个收条。这样既能给感情留点余地,以后要是真有纠纷了也能在法律上有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