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不赔

有一位车主叫李阳,他在几年前买了一辆旅居车,还给他买了特种车商业保险,里头包含车辆损失险。之后他把这车租给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一个叫吴祥的人在租车出去游玩的时候出了车祸,交警判定他全责。修车费总共花了77440元,李阳去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却以他把车出租给公司改变了使用性质为由,不给赔偿。于是李阳把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海淀法院。 案子开庭后,法院给出的结论是驳回李阳所有的诉求。原告李阳解释说自己当初在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也在里头。出事那天是案外人吴祥开的车,全责在他。维修车辆花了77440元,保险公司不肯赔,所以他要保险公司赔62000元修车费。被告保险公司辩解说这笔损失该由租赁公司或者吴祥来承担,自己不用掏钱。 关于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在保单上已经写明了具体条款,李阳租车挣钱属于营运活动,属于改变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规定,这种情况下拒绝赔付是合理的。李阳当时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因此不同意他的诉求。 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都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在合同期内风险增大了很多被保险人得通知保险人。没通知的话出了事儿保险公司可以不赔。这车在出租期间为了赚钱能算风险变大了,跟这次事故有联系。再加上李阳没证明自己真的付了维修费产生了损失,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判决下来后李阳上诉了一次又撤诉了,一审判决现在已经生效了。 这场官司是由新京报记者张静姝和通讯员钟新宇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