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再划红线严打虚拟货币与资产代币化非法金融活动并明确投资损失自担

为更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有关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业务禁区、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 虚拟货币缺乏法律基础。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由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本等技术手段,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但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个界定从根本上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为后续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明确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通知指出,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这一规定堵住了虚拟货币在国内流通的所有渠道。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被设定为重要防线。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这些措施切断了虚拟货币的融资链条和宣传渠道,有效防止风险扩散。 投资者风险责任明确划分。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投资虚拟货币的法律后果,投资者不能以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 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通知明确,违反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也被纳入整治范围。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各类服务。这一举措旨在从源头上遏制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流通。

在全球数字货币发展背景下,我国持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此次监管升级既有效管控了虚拟货币风险,也为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未来如何推动技术创新与金融安全协调发展,值得深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