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生一家住在锦江区宏济中路,因为和物管闹矛盾,从2008年8月开始就没再交物业费。双方这一僵就是几年,去年6月,物业公司把毛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结清2008年8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的欠费共9000多元,还得按照合同里的规定支付1.3万元的滞纳金。这官司不仅打了一审,毛先生还跑到成都中院去了二审。最后结果倒是让人松了口气,两级法院都把那笔1.3万元的滞纳金给否了。 物业公司在合同里写得很清楚,物业费每平米是2元,如果逾期不付就得按日加收拖欠费用总额的3‰当滞纳金。按理说这是死规定,但成都商报记者发现,好多小区的物业合同上都写着类似的条款。法官也说了,滞纳金带有行政处罚的意思,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能随便定这种规矩。 事情的起因是2006年7月,毛先生买了这套房后入住的。后来因为临街商铺的问题跟物业谈不拢,刘女士和老伴儿一商量,从2008年8月起就没再交钱。去年5月时算下来,物业公司追着要的滞纳金高达1.3万余元。毛先生认为自己是被气的,物业公司自己先违约了,根本没资格找他要这么多钱。 法院一审的时候也觉得这个数太高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法院可以给调一调。最后法院让毛先生以每月的欠费为基数,从2010年9月起按每日万分之二分段计算。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后又被驳回了。毛先生算了一笔账,这么算下来最后认定的违约金其实只有不到60元。 滞纳金这个词本来是国家法律定的带有惩罚性的东西,只能在交警、税务这种国家机关那里用。像银行、物业这些地方大家都是平等的老百姓,所以签合同时不能叫滞纳金,得叫违约金。现在很多物业公司把这俩词混着用了。 法官建议以后这种带行政色彩的“滞纳金”就在民事领域里退出吧。成都商报这次搞了个“滞纳金乱象调查”,就是想让大伙儿看清楚这事儿到底是咋回事儿,以后明明白白地交费才不会吃亏。 小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大家齐努力幸福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