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村民房屋被限期拆除决定遭法院撤销——程序违法再成焦点,当事人依法维权获支持

问题——“限期三日拆除”引发程序合法性质疑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行政争议作出判决,撤销某镇政府向村民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该案源于当地居民杨某在村内长期居住的房屋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被要求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杨某认为,有关处理缺少必要的法定环节,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及决定合法性。 据介绍,涉案房屋在当地存在多年。杨某称,其家庭持有早期形成的权属来源凭证,并于2005年、2007年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加建用于居住。2024年7月,镇政府向其送达谈话通知;同年9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其在三日内自行拆除,由此引发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即便负有查处职责,也应在作出不利决定前依法完成调查取证、告知送达、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并保证决定内容清晰、可执行。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这起案件再次表明,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即使目的正当,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此类司法判例将持续强化“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理念,推动形成更规范、更透明的行政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