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或出走的,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该条款主要指向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强调其管理责任。近年来,个别领导干部履职不到位,给有关人员外逃留下空间,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原因:从监督执纪实践看,此类失职常见表现包括:出国(境)人员审核把关不严,违规或错误派遣不符合条件人员出国(境),未按规定及时收回护照证件,因疏忽开具不实证明,出国团组管理松散等。问题背后,主要是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严,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影响:失职行为与人员外逃往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仅损害国家利益,还可能带来信息泄露风险,危及国家安全。同时,此类事件也会影响党的形象和公信力,削弱组织纪律的严肃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调,必须从政治高度认识其危害性。 对策:防范此类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人员管理制度。党组织应加强日常监督,继续规范出国(境)审批、护照证照管理等关键环节,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不留空档。对失职失责行为将坚持“零容忍”,以严肃追责形成震慑。 前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党纪法规的约束力将进一步增强。对《条例》涉及的条款的细化解读,传递出纪律更严、管理更细的信号。下一步,通过制度完善与执纪问责同步发力,领导干部履职规范有望提升,从源头降低人员外逃风险。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责任的关键在于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管理职责不是可有可无的事务性工作,而是事关政治纪律、组织原则和安全底线的刚性要求。把审核把关做严、证照管理做细、团组管理做实,才能守住风险防线,维护队伍稳定、制度权威和国家利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