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财政部门发文推进企业年金改革 扩大覆盖范围提升制度灵活性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来自主管部门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约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补充养老功能初步显现。

但与劳动者规模和养老保障需求相比,企业年金覆盖面仍有拓展空间,部分行业、地区和中小微用人单位参与度不高,制度普及与可及性仍需提升。

从“问题”看,企业年金发展面临三方面瓶颈:一是覆盖对象相对集中,制度红利更多集中在部分规模较大、经营稳定的单位;二是建立与备案等环节对一些用人单位而言仍显复杂,影响启动意愿;三是缴费安排的弹性不足被部分单位视为“成本刚性”,在经营压力或现金流波动时更易产生顾虑。

与此同时,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流动频繁,账户转移接续和信息查询需求上升,若服务衔接不畅,容易削弱职工对制度的获得感与安全感。

从“原因”分析,企业年金属于自愿性补充制度,发展天然依赖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长期经营预期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部分中小微企业利润波动较大,愿意为长期福利投入但缺乏稳定预算;部分单位对政策理解不够或担心流程复杂、后续管理成本上升;部分职工则更关注当期收入,对长期积累的补充养老安排认知不足。

此外,随着就业形态多样化与人员流动加快,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的延续管理、查询和转移需要更统一的数字化支撑,这也对制度运行提出更高要求。

围绕上述痛点,此次意见在“对策”上突出“扩面、简化、灵活、便捷”四个关键词,着力提升制度包容性与可操作性。

首先是拓宽覆盖范围。

意见明确,不仅各类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可建立企业年金。

这一调整有助于将更多就业群体纳入制度安排,使补充养老保障从“部分单位可享”向“更广范围可及”推进。

其次是简化建立程序,降低制度“进入门槛”。

意见提出,对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可通过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确定。

与此同时,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简易范本,鼓励有条件地区逐步实现网上备案,使方案制定、程序履行与备案办理更加清晰可依。

这些举措有利于减少“不会建、建起来麻烦”的顾虑,让制度从文件规定走向更可落地的实践。

第三是强化缴费安排的灵活性。

意见重申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与个人合计不超过12%。

在上限框架内,允许用人单位和职工结合经济负担能力,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可高比例稳步缴纳,也可低比例起步、条件成熟后逐步提高。

这一安排既守住制度规范底线,也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状况的单位提供“可进可退、可高可低”的空间,有助于提升中小微企业参与可能性,并增强职工持续缴费的稳定预期。

第四是提供更可选择的建立方式。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既可建立单一计划,也可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并提出丰富集合计划供给类型、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

集合计划通过集中受托管理、降低单位独立建账与管理的成本,有望在提升覆盖面方面发挥“规模效应”,使企业年金从“少数单位专属方案”转向更普惠、可复制的制度工具。

从“影响”看,意见落地将带来三方面积极效应:其一,更好补齐退休保障的“第二道防线”。

在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基础保障的同时,企业年金通过长期积累与投资运营,有助于提升退休后收入替代水平,增强养老保障的可持续性与韧性。

其二,有助于优化用工关系与人才结构。

企业年金作为长期福利安排,能够提升职工对单位的稳定预期,增强获得感与归属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才吸引与留用,推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其三,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长期资金属性,规范运作下可更好发挥长期投资优势,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来源,服务实体经济与高质量发展。

针对公众关切的“流动就业如何保障权益”,意见进一步强调服务能力建设。

按照现行规则,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新单位未建立的,或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通过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为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更重要的是,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为职工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等提供便捷服务。

这将有助于在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流动中更好保护职工权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或流程不畅导致的权益损失。

从“前景”判断,企业年金制度扩面提质仍需政策合力与市场协同。

一方面,要持续加强政策宣介与指导服务,帮助用人单位算清“成本账”和“长远账”,提升制度知晓度与信任度;另一方面,要在合规前提下完善产品与服务供给,推动集合计划标准化、透明化和可比较,提升中小微企业参与的便利度。

与此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发挥、信息平台建设的提速、转移接续机制的完善,将共同增强制度吸引力和运行效率。

可以预期,随着一揽子举措逐步落地,企业年金覆盖面有望稳步扩大,补充养老功能将更加凸显。

企业年金制度的这次系统性优化,标志着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

在人口结构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政策创新既着眼当下保障改善,更立足长远制度可持续,通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赢的养老保障新格局。

这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制度设计,将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提供更具弹性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