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延续公租房税收优惠至2027年底 以减负稳供给助力兜牢民生底线

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这是中央政府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民生兜底功能的重要举措,政策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高度重视。

根据公告内容,此次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呈现系统性特征。

在土地环节,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源头降低建设成本。

在建设运营环节,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印花税,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可享受契税、印花税双重减免,租赁双方签订协议时同样免征印花税。

在持有环节,公租房免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大幅减轻运营负担。

政策还对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给予激励。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行为,单位可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以内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三年扣除;个人捐赠则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扣除。

这些举措有效拓宽了公租房房源渠道,调动了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还直接惠及住房保障家庭。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体负担,体现了政策的民生温度。

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当前,中国正处于城镇化深入推进阶段,住房需求持续释放,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

延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鼓励各类主体持续投入公租房建设运营,扩大保障覆盖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从政策导向看,此次延续体现了财税政策与住房保障政策的协同配合。

通过减税降费为公租房建设运营创造良好环境,既能降低政府财政直接投入压力,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作的良性格局。

这种政策设计思路,为破解保障性住房资金难题、提升供给效率提供了有益探索。

在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改革深水区,这项跨越五年的税收政策安排,既是对"房子是用来住的"定位的坚定践行,也折射出宏观调控的精准施策智慧。

随着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双轨制加速并轨,如何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民生工程,将成为完善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的重要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