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所有权确认的纠纷案件

2025年4月,湖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所有权确认的纠纷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的一个典型案例。吴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名下的一套婚内房产归吴某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但杨某后来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吴某把杨某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湖滨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然表明了双方的意愿,但并不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吴某把房子归属于自己的条款写进了协议里,但这还不足以让房屋所有权变更到他的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这个规定和相关法律精神,吴某与杨某名下的这套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属于共同所有。双方通过公证确认的离婚协议中规定这套房产归吴某所有,能够表明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这个协议内容和法律规定,吴某应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杨某也应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吴某把要求法院支持的主张提供给了法院进行审理。法官还详细解释了离婚协议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更效力的原因。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变更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才有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一方不配合过户,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判决这套房产归吴某所有,同时要求杨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吴某在拿到判决后可以把判决书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关来申请强制执行过户手续。法官还提醒大家签订离婚协议时要谨慎考虑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才有法律效力。否则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建议大家在处理离婚时做好析产处置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