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未满一年病假婚假产假多次被拒迫离职起诉,二审维持公司支付10.1万元判决

事件核心矛盾始于2023年2月,24岁的张女士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西安分部,担任调试工程师。同年9月登记结婚后,12月因先兆流产按医嘱申请两周病假;此后又多次提交病假、婚假及产假申请,均未获企业批准。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虽未准假,但张女士实际未到岗,企业也随之停发工资。2024年3月分娩后,张女士于8月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被迫离职,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审理查明的关键事实包括: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不低于98天产假,先兆流产也属于法定病假范围。涉事企业以“规避工作”为由抗辩,但未能举证证明员工存在恶意。判决书指出,企业既未依法审批假期,又未支付相应待遇,属于两项违法。劳动法专家表示,此案反映出个别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第42条有关孕期解雇限制规定重视不足。

这起纠纷的裁判结果提示各方,依法保障病假、婚假、产假等法定权益,是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把规则落实到制度,把沟通放在日常,把风险控制在早期,才能让劳动者安心工作、企业专注经营,在法治框架内形成更可持续的用工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