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口瀑布是中国的自然资源!景区在投诉书中老强调“某瀑布是我司开发的旅游景点”,这

大家好,我给大家说说最近那个挺热闹的“壶口瀑布事件”。事情是这样的,一个游客叫田某,在壶口瀑布外面拍视频,对着瀑布喊了句“妈,我们来看你了”,意思就是想跟黄河母亲河说说话。他说自己钱袋子紧,不打算买票进去,就在外面看看就好。谁知道这个视频发上网了,景区那边就急了,说他侵犯名誉权,给平台投诉了,非要下架。游客被逼得没办法,只好公开道歉。这事儿一下子就传开了,大家都在讨论,说一句实话怎么就摊上事儿了。 咱们来还原一下这个过程。田某当时在瀑布外面拍,手机定位一查,居然跑到了山西那边去了。陕西景区那边解释说这是因为峡谷地形导致信号错乱,山西景区无辜背了黑锅。结果就是两个省份、两个管理单位都卷进来了。但说到底,法律纠纷的关键还是那句话:“一百块门票太贵”,算不算侵权? 景区投诉书上写得挺严,说视频恶意攻击、歪曲事实,误导大家觉得门票贵。听起来挺有道理的,可细想一下,“门票一人一百”这本身就是个客观数字啊。陕西那边成人票确实是一百元,山西那边是一百一十元。视频里既没造谣也没骂人,哪儿来的诽谤啊? 律师付某说了,只要客观陈述价格、没捏造事实、没侮辱诽谤,就不构成名誉权侵犯。法律层面的结论很清楚。 但这事儿在道德上就有裂缝了。景区看到那条视频可能会影响票房收入,就动用平台投诉机制给它打下去;游客看到的只是黄河岸边一句真心话。拥有公共自然资源管理权的机构用“名誉权”工具去压制真实消费体验,其实就是把人当工具使:能影响票房就打压,不能影响就放行了。 《民法典》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界限:不能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只要陈述真实、没有侮辱诽谤,就不用为公众的负面联想负责。社会层面上看,当普通人一句真话都要靠“道歉”收场,风景再壮阔也只剩沉默了。 最后想说的是:开发不等于占有!壶口瀑布是中国的自然资源!景区在投诉书中老强调“某瀑布是我司开发的旅游景点”,这就让人不舒服了——黄河是国家的、是民族的、是数亿年地质变迁留下的自然遗产啊!“开发”只是管理权与经营权的代称罢了,并不是所有权本身啊! 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马佐夫兄弟》里写过:有权者容易把“我能这么做”当“这件事值得做”。今天看来这句话还是挺扎心的。 游客最后还是发布了道歉视频,画面里他还鞠了好几个躬。问题来了:他是真觉得自己说错话了?还是因为没有力量选择不道歉?两件事性质差得远着呢——前者是自我纠错,后者是权力示威。 愿下一次面对黄河时,我们都能大声说出心里话——哪怕那句话带着些许心酸——而无需门票、无需鞠躬、更无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