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葬”父亲的三句话

胡甲过世后,胡丙与女婿王某把胡乙给父亲置办的棺材和墓碑都用上了,还把收到的礼金礼物全都占为己有。胡乙起诉胡丙与王某的理由是他们擅自抢葬父亲,还夺走了自己应得的利益。昭通中院接到了这个案子。 这次“抢葬”事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法官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第21条,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法官提醒,赡养不是选做题而是必答题,题干里也没写谁出钱。胡丙与王某使用棺材和墓碑符合父亲遗愿也符合法理。《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才算不当得利。这次事件中,棺材和墓碑本来就是为父亲葬礼定制的,胡丙与王某只是按需取用,不存在夺走他人所爱。 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胡乙的请求,二审昭通中院维持了原判。法律上这被视为不合理要求。这次事件给我们展示了一个道理:亲情与金钱不可混淆。父亲过世后,最重要的是体面地送别他,而不是计较谁占了便宜。 该事件提醒我们要注意法律与亲情的平衡。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先别急着上法庭吵,先想想两者之间怎么排优先级。《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要求给付赡养费;《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返还,但有三种例外情况。记住这三句话在处理道德绑架或利益截胡时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