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社会救援应无偿还是得给点钱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里像《民法典》第121条规定的那样,给了无因管理的人权利向受益人索要必要开支,但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高子程还是觉得现有的法律条文太笼统。新京报记者王巍拍下了高子程在讨论这个问题时的照片。高子程认为,社会救援到底该完全无偿还是得给点钱这事儿,还得靠立法进一步细化,才能把公共救援和民间救援的责任区分清楚。曹晶瑞记者介绍说,因为最近户外探险的人多了,经常有“驴友”迷路被困,大家都在琢磨这钱到底该谁出。高子程表示,他觉得这得搞个二元规则。要是公家的救援队出马,像公安、消防这类的,原则上就是不要钱;但要是民间的那种救援队帮了忙,那被救的人就必须把人家花出去的钱全赔了,至于救援时受的伤或者装备坏了这种损失,也得酌情补偿。至于具体多少钱、包含哪几类支出,也得把标准定死。高子程还提到了《旅游法》第82条关于游客要付自己那份钱的规定,以及有些地方出台的那种擅自进禁区出事自己掏钱的地方法规,这些其实都为“费用必偿”提供了依据。他觉得“惩恶扬善”是法的核心精神,让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更管用。毕竟被救的人心里应该有感恩之心才对,自愿去帮别人其实对社会风气也是一种好的引导。虽然帮忙是自愿的,但人家好心办好事,依法去要回合理的开销是完全说得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