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介绍人付款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回还真出了事儿。记者岳明和通讯员文志林来给大伙儿唠唠身边的一桩经济纠纷。说的是2024年1月,有一家公司听了白某的介绍,从李某那买了5万元的白酒。虽说只付了3万元货款,但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还是给白某转了3000元。李某一看就急了,赶紧告诉段某不该把钱给白某。可段某还是不听劝,硬是又转了1.7万元过去。这下好了,李某没收到剩下的钱,就把这家公司告到了商丘市梁园区法院,非得要回那2万元的尾款。 这家公司倒是也不冤枉,他们说当时白某介绍生意的时候,可是自称是李某的员工的。既然是人家员工代收货款,那肯定是没问题的。可一审法院怎么看怎么觉得不靠谱。法官翻了翻那家公司开的销售清单,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欠付李某货款”,这就说明他们心里门儿清,知道买家就是李某。再说白某是个什么情况?人家也没见着任何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之类的东西来证明他是李某的员工。既然没有证据能证明白某有权收钱,那这家公司转给白某的钱自然就不算付给李某的货款。一审判决下来,直接让这家公司再掏2万元本金和利息。 这下可把这家公司给气坏了,他们上诉到了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的时候,他们好不容易申请让白某出庭作证。白某倒是老实,说自己收了2万元后就给李某转了1万元。可李某不答应了,说这1万块钱是白某以前欠的消费款4158元的一部分,根本不是货款。白某一听也急了,说自己只欠了2000多块钱。 中级法院仔细一查发现不对劲儿。首先是这家公司连个授权委托书都拿不出来,怎么证明李某委托过白某收钱?其次是白某自己在法庭上说李某从来没给他发过工资。既然不是李某的员工也没授权过,白某收钱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至于那笔1万块钱到底咋回事?即使白某真欠李某4158元消费款,他给了1万块钱之后,李某手里其实已经多出来了5842元。这5842元理应算是白某替这家公司转交的货款,得从那2万元尾款里扣掉。 最后法院改判这家公司只要再付14158元本金和利息就行了。法官还特意提醒了大家:在买卖交易里,买家付钱一定要把钱给卖家或者卖家指定的人。如果卖家没说过可以把钱给介绍人收钱的人也不能证明介绍人是代表卖家收钱的,那买家要是擅自把钱给了介绍人就不算完成付款义务,以后还得再给钱。所以啊,大家在做生意的时候可得擦亮眼睛长点心眼儿,别把钱给错了地方吃了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