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五条规定系统回应司法实践中管辖争议的突出问题,为规范民事诉讼秩序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民事交往日益频繁,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呈现多发态势。
部分当事人利用协议管辖条款的灵活性,选择与案件缺乏实际关联的法院管辖,甚至试图通过协议方式规避法定管辖,严重扰乱诉讼秩序。
此类现象不仅损害司法公正,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制。
此次批复首要明确的是协议管辖的实质性要件。
根据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法定连接点之外的其他地点作为管辖依据时,该地点必须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
对于无法证明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
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当事人任意选择管辖法院的行为,确保管辖权行使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批复特别强调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的原则。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体现国家对特定领域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要求。
当事人无权通过协议改变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
若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该协议因排除专门管辖而归于无效。
此项规定维护了专门管辖制度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利用协议规避法定管辖。
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情形,批复也作出明确指引。
当管辖协议仅约定管辖地域而未明确具体法院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因素,依据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法律规定,在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前提下按协议确定管辖。
这一规则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批复还对两类特殊情形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效力,厘清了仲裁与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独立性。
二是规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保险纠纷案件管辖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批复是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关注管辖冲突易发、多发及管辖不明领域的其他重点问题,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发布精选答问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体系,依法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此次管辖制度的精准化调整,既是对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深化实践,也折射出司法机关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主动作为。
随着经济社会活动日益复杂化,如何平衡诉讼便利性与裁判专业性,仍需在司法改革中持续探索。
最高法的这一制度创新,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管辖体系提供了重要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