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发生在2010年,王某花了27万,“秒买”了黄某和邓某的婚房。当时黄某还蒙在鼓里,完全不知道这回事。原来,夫妻俩是在2010年共同凑了19万买的这套房子,只是房产证上只写了邓某一个人的名字。2010年10月,邓某瞒着老婆,偷偷和王某签了个协议,把房子给卖了。协议上写着先给20万让王某入住,余款等办好过户手续再付清。结果协议签了还不到一周,王某就搬进去住了。 谁知道到了2011年2月,黄某发现房子已经被转了手,气不过去找王某闹。王某却理直气壮地说房子是他买的,凭啥搬走?两人谈不拢,黄某就把王某和邓某一块儿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把合同判无效,还让王某把房子还回来。 庭审的时候大家争论得挺凶,有人觉得既然房款都付了、人也住进去了,合同肯定是有效的。法律上允许“表见代理”,只要买方是好心的、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都同意,另一方就不能反悔。但也有法官觉得邓某这是“独断专行”,他自己一个人卖房子是不对的。房子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卖这么大的东西必须得两个人都点头才行。黄某事先没同意、事后也没追认过,合同肯定是无效的。王某虽然是付了钱住进去了,但没办过户手续,更别提满足“善意取得”的那几个条件了。 最后法院听了第二种意见。法院给出了三个理由:第一,这套房本来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根据婚姻法和物权法规定,结婚期间买的东西都属于两人共有。名字写谁不影响这性质。邓某一个人签合同就是侵犯了黄某的权益;第二,他是擅自处分房子属于“无权处分”。法律规定不是日常花销不能随便处理共同财产得两个人商量好;第三,王某不具备“善意取得”的资格。物权法规定了三个条件:买方得是好人、得付钱、还得办登记。这里房子虽然交了但一直没过户手续不符合要求。 最后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让王某把房子还给黄某和邓某。判决下来以后双方也没上诉现在生效了。这事儿给咱们提了个醒:处理重要家产必须两个人签字;光靠登记挡不住风险;光交付没过户也不能算取得所有权。总之记住一句话:在夫妻共同共有期间部分人擅自卖房一般都被判无效!千万别让自己家里也闹出“私卖婚房”的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