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孩子往往就是那只“风向标”,能不能把抚养权拿下来,很可能决定了整场仗的输赢。

打离婚官司,孩子往往就是那只“风向标”,能不能把抚养权拿下来,很可能决定了整场仗的输赢。特别是碰到父亲有犯罪记录,又碰上儿子16岁已经懂事能开口的时候,法官就得左右为难了。一边不能给罪犯贴上歧视的标签,一边还得给孩子找个对成长更有利的环境,这中间的分寸真得拿捏得很到位。咱们来看一个真事。2013年,周某因为贩毒被五华区人民法院给判了五年有期徒刑。这一来,原本就不太好过的夫妻关系立马就僵了。他在里面待着,两人几乎断了联系,根本没法和解。 到了2014年5月,李女士第一次跑去法院说要离婚。法官觉得俩人还有缓和的余地,就没给判离。过了一年,她又去闹了一回。这时候,他们已经有了一儿一女:大女儿都成年自立了,小儿子才16岁读中学,自然就成了焦点。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玩完了,就把婚给离了。关于孩子的归属,法院主要看三点:谁更能把孩子的身体和心理照顾好;谁手头的条件更优厚;还要听听十周岁以上孩子自己的想法。儿子开口说想跟妈妈,加上李女士工作稳定、住得好、家里老人也向着她,一审当场就把抚养权判给了李女士。 周某输了官司不服气,跑去上诉。他的理由很直白:自己不想离,出狱后一定会好好弥补;如果非要离,儿子就得归自己,“他是我唯一的精神寄托”;还有夫妻那些共同财产——临街铺面、旅社、8万元现金、车子和家电——在一审的时候都“不见了”,他要求把这些东西都分了。 昆明中院再审的时候这么认为:感情这一块,周某在里面关了快五年了,两边根本没法说话,李女士两次起诉都没松口要和好,看来是真没法过了。至于孩子归谁养,儿子自己选了妈妈,一审按这个判没问题;财产那块儿,周某一审的时候根本没提要分这回事儿,二审也拿不出啥真凭实据来证实财产丢了还是怎么的,所以法院不支持他这一块的要求,让他可以再另外打官司去。 最后法院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请求。 判决下来后法官特意解释了一下法律的想法:法律可没说罪犯就得永远被剥夺亲情权。但服刑的这段经历绝对是个扣分的大项。周某关了这么久没有收入来源也没什么社会资源了,跟孩子的感情也断了线;反过来看看李女士,她能给孩子提供持续又稳定的生活保障和教育支持。所以这次判得这么肯定绝不是在报复谁,而是让法律既有理性又有人情味儿——给犯罪的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子女一个能看得着的成长环境。 这个事儿也提醒咱们所有人:亲情这东西不会自己保鲜的,责任也不能无限往后拖。婚姻到头了的时候,孩子的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而任何一方要是犯了错或者没尽到责都可能在法官量刑的时候变成关键砝码。多珍惜眼前人吧,这或许才是避免大家在法庭上见面的最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