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设计施工且违反招投标合同 黑龙江水投旗下工程公司被罚款82万余元

一、违规事实:国有企业施工行为严重偏离合同约定 据信用中国(黑龙江)信用公示栏公开信息显示,大箐山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黑龙江省水利投资集团腾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箐水罚〔2026〕01号; 处罚决定书显示,腾润公司在承建"朗乡林业局西南岔河治理工程"过程中,存在两项严重违规行为:一是未履行招投标合同约定义务;二是未按批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要求,即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并须严格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责任。 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七条,处罚机关对腾润公司处以829593.7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各处41479.6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三项合计罚款总额超过91万元。 二、背景溯源:国有全资子公司承担公共水利建设任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腾润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日东,由黑龙江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属于典型的国有独资企业。 作为省级水利投资集团旗下的专业施工子公司,腾润公司长期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具备相应资质与技术能力。正因如此,其在公共水利项目中出现违规施工问题,性质尤为严重。西南岔河治理工程属于区域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关系当地防洪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施工质量的任何偏差都可能对工程使用寿命及周边群众安全产生不可逆影响。 三、原因分析:质量管控机制失位与责任意识淡化并存 从此次违规事件的成因来看,问题的根源并非单一,而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其一,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存在明显漏洞。施工单位未按图纸作业,说明企业内部的技术交底、过程监督和质量验收等关键环节均未有效运转,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 其二,合同履约意识薄弱。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腾润公司未履行招投标合同约定,折射出部分国有企业在合同管理上存在的随意性,将制度约束视为可绕行的程序而非必须遵守的底线。 其三,监督机制未能及时发挥纠偏作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建设单位的现场监管,还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巡查,均未能在问题扩大之前予以制止,暴露出外部监督的滞后性。 四、影响评估:公信力受损与行业警示效应并生 此次处罚对腾润公司及其母公司黑龙江省水利投资集团的社会信誉造成直接冲击。相关处罚信息已在信用中国平台公开披露,将对企业后续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及融资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此案具有较强的行业警示意义。近年来,水利工程领域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工程"带病运行"的隐患不容忽视。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此次事件再次警示行业从业者:唯有严守质量红线,方能筑牢发展根基。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如何构建更高效的质量监管体系、提升企业自律意识,仍是需要持续探索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