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某公司因员工迟到行为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
该案涉及劳动纪律执行、员工权益保护等多方面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案件背景与事实认定 蔡某自2009年10月起在该公司从事产品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9时至18时。
根据考勤记录,蔡某在2022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长期存在迟到现象。
特别是在2024年6月至7月间,蔡某在短短两个月内迟到十九次,其中6月迟到5次,7月迟到14次,累计迟到时间达六十九分钟。
该公司所在办公楼确实存在1楼电梯厅人员排队等候的情况。
然而,法院通过分析蔡某的打卡记录发现,其并非每日都迟到,也存在按时到岗的情况,这说明电梯拥挤并非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
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司领导于2024年6月6日与蔡某进行面谈后,其当月迟到次数明显减少,充分证明迟到问题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得以改善。
争议焦点与双方主张 员工方面主张,迟到时间均在十分钟以内,对工作没有实质影响。
蔡某还以手机信号差、系统异常等技术因素,以及配偶去世、女儿患病、婆婆痴呆等家庭特殊情况为由,要求公司予以谅解。
蔡某认为,公司应当完善考勤设施,而不应将迟到风险转移给员工,且其他员工也有迟到现象,不应对其过于苛刻。
公司则坚持认为,蔡某的迟到行为并非偶发事件,而是持续多年的顽疾。
公司已多次对其进行明确警示和教育,给予改正机会,但蔡某仍然我行我素,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破坏了公司管理秩序。
公司强调,对全体员工的纪律执行标准统一,不存在针对蔡某的差别对待。
司法判决与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办公楼电梯确实存在拥挤情况,但蔡某完全可以提前到达办公楼以规避迟到。
家庭原因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合理理由,蔡某也未向公司正式申请晚到并获得批准。
法院注意到,公司与全体员工都曾就迟到问题进行沟通,其他员工在警示后均积极改善考勤情况,足以证明公司的管理措施是合理有效的。
关键在于,蔡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基本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合理规章制度,按时履行工作义务。
迟到虽然时间短暂,但长期、反复的迟到行为反映出劳动者的纪律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消极影响。
在多次警示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使用人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强调,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这意味着司法机构对公司的解除决定给予了充分认可。
制度完善与启示 该案反映出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
用人单位在制定考勤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如电梯拥挤等客观因素,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无限降低纪律要求。
相反,员工应当认识到,无论客观条件如何,按时到岗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的员工,企业可以建立人文关怀机制,如允许申请调整工作时间、提供灵活工作安排等。
但这种人文关怀不能成为长期违反纪律的借口,必须建立在正当程序和明确沟通的基础之上。
劳动关系的稳定,既依赖制度的确定性,也离不开对现实困难的合理回应。
对企业而言,纪律管理不能止于结果处置,更应重视过程合规与机制建设;对劳动者而言,理解组织规则并在遇到困难时及时协商、形成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
把“按规矩办事”与“按程序解决”落到细处,才能在规则与温度之间找到更可持续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