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这个话题有专门的解读,针对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到底怎么去争所有权或者要回东西。周军律师来给大家讲个通透。咱们都知道,当你的房子、车或者股票被法院误封、扣押了,要是想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是很常见的一个麻烦事。这时候问题来了:执行标的都已经被法院封了,案外人到底要走哪条路才能确权或者要回原物?按照规定,执行标的一旦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案外人要是觉得自己有所有权、用益物权之类的权利能挡住强制执行,不能直接跑到法院去起诉要确权或者直接要求还东西。 这个法定维权的套路其实就两步走:第一步是先给执行法院递交书面异议。案外人得在收到查封通知后,或者是在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东西被查封的日子开始算起,在整个执行程序还没完事儿的时候,把书面异议交给做出查封裁定的那个法院。在这份异议材料里要写清楚自己的诉求、事情经过和理由,最好还附上房产证、买卖合同、付款收据这些证据,请求法院暂时停止对这个标的的执行。 第二步就是如果前面那个异议被法院驳回了,这时候就要赶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个诉讼得在收到裁定书后的15天内提交到执行法院去。被告那边一般就是那个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时候也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两件事:一是让法院确认自己确实拥有这个物权;二是让法院停手别再执行了;三是还可以顺便要求把东西退回来、退钱或者把手续办了。 具体到裁判结果这块,主要分三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就是案外人其实没啥能挡住强制执行的权益,那法院肯定得判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种情况是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而且标的是被申请执行人拿去拍卖或者抵债的,那就直接判不能执行这个标的,还要把之前的拍卖或者抵债裁定给撤销掉;要是东西已经给了申请执行人那就得让他退回去;第三种情况是有足够排除执行的权益,但标的已经被别人通过拍卖变卖合法拿走了,那法院就判别再动这个变价款了;如果变价款已经给了申请执行人或者退给了被执行人,那就得让他们俩退回来;要是执行法院给案外人解释过东西是别人的还拒绝给钱的话,就把钱存起来并告诉他五年之内随时可以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外人觉得申请执行人要继续执行是错的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那就可以另外去告申请执行人或者担保人索赔。周军律师提醒大家,这个执行异议之诉可是个专业活计,涉及到执行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交叉审理。建议大家发现标的被查封后赶紧找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定方案,免得因为程序有毛病或者证据不够错失好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