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辽宁省营口市总工会了解到,该市劳动争议调解室近期处理的两起典型案件,反映出当前企业用工管理中存的突出问题。这些案件的妥善解决,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供了有益启示。 问题的症结在于部分企业对自身用工自主权的理解存在偏差。在王强案例中,某企业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单上将员工调至另一厂区,同时改变班制为12小时三班两倒。当员工因身体原因提出异议后,企业随即安排其待岗培训,并禁止其进入生产区域。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用工自主权演变为单方强制权,完全忽视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协商权和拒绝权。在李立案例中,企业以岗位因业务变更已不存在为借口,在协商调岗未果后直接提出解除合同,同样反映出企业对法定程序的漠视。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更应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也必须先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不成才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些规定的核心目的是在保护企业正常经营自主权的同时,防止权力被滥用。 工会调解的介入改变了这些纠纷的走向。通过调解,王强得以恢复原岗位,原岗位工资保持不变,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李立与企业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双方矛盾得到化解。这表明,当企业用工行为偏离法律轨道时,及时的第三方调解可以有效纠正问题,实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营口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张丽莉指出,规范企业调岗待岗行为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企业首先应增强法治意识,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滥用权力侵害劳动者权益。这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工会、调解组织等应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等专业服务,帮助双方理性沟通、化解分歧。劳动监察部门需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对违法违规的调岗、变相逼迫离职等行为及时查处、纠正,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更深层看,这些案件的处理反映出劳动关系治理的新趋势。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企业也存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工会等社会组织的调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通过预防性、建设性的调解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这两起典型案例再次提示: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任何突破法律边界的做法都难以持续——也可能付出相应代价;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也表明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期待各方共同发力,推动形成更规范、更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