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审结房屋租赁纠纷案:出租问题房屋构成违约 判赔租客损失5000余元

问题——“一见倾心”变“难以入住”,承租权益如何保障 据闵行法院介绍,2023年6月,沪工作的李女士与丈夫经某物业管理公司介绍,拟承租闵行区一套两居室。看房时房内仍有前租客居住,家具较多,承租人对房屋户型与装修较为满意,当日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押一付三”支付有关费用。待前租客搬离后,李女士夫妇收房发现卧室、阳台等处墙面出现大面积霉斑,局部壁纸脱落,空气中霉味明显,墙角处甚至有菌类生长;卫生间因漏水需重做防水,短期内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多次沟通后维修推进缓慢,为减少污染自行购买材料处理墙面,并因卫生间维修导致短期无法居住而自费入住酒店。双方就租金减免、服务费及垫付费用赔偿分歧较大,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原因——核心争议针对“看房是否等于接受瑕疵” 庭审中,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承租人在签约前已实地看房并认可现状,墙面发霉属于一般瑕疵,不影响整体居住,公司也实施了部分维修,因此仅同意承担卫生间维修导致的两天影响,对其他损失不予认可。 承租人则表示,看房时家具遮挡使其难以发现墙体霉变及卫生间隐患,若事先知悉存在影响健康与基本生活功能问题,不会作出租赁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可居住房屋并维持其适于居住状态,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该义务不仅指设施可用,更包括房屋应符合基本安全与卫生标准,不得对承租人健康和生活造成实质性风险或严重干扰。结合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墙面霉变处理及卫生间整体翻修客观上对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基于医学常识和一般社会认知,室内霉菌滋生、菌类生长显然不符合基本居住卫生要求,出租方未尽到提供健康、安全居住环境的义务,构成违约。 影响——“看过房”不是免责牌,重大隐藏瑕疵仍应担责 针对“看房即免责”的抗辩,法院予以驳回。法院指出,承租人看房时间有限,且当时家具遮挡掩盖了墙面严重霉变等问题,普通承租人难以在短暂查看中识别此类隐藏瑕疵,符合生活常理。若仅以“已看房”为由推定承租人自愿承担一切既存问题,甚至包括影响健康安全的重大瑕疵,将实质性削弱出租人必须履行的根本义务,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与合同法理。 在双方均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方通过及时维修、减免租金或赔偿合理损失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综合瑕疵严重程度、维修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间,认定承租人主张的涂料费、保洁费、住宿费及相应期间费用等合计5000余元属必要且价格合理,遂支持其全部诉请。该判决现已生效。 对策——以“适租”为底线,推动租赁市场更规范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提示租赁关系中“适租”标准不可打折:一上,出租方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强化源头把关,交付前完成必要的结构、渗漏、通风除霉等检查与整修,做到问题前置处置、维修响应及时,避免“带病交付”。对可能影响健康的霉变、渗水、污染等情形,应如实告知并留存书面记录,降低后续争议。 另一方面,承租人在签约前可要求出示房屋状况清单、维修记录及交付标准,尽量在空房或遮挡物移除后复看关键部位,重点关注卫生间、阳台、外墙渗漏点、通风采光等;对租金减免、维修时限、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条款宜写入合同,形成可执行的约束。 同时,纠纷处理层面应强化证据意识,聊天记录、报修单、现场照片、第三方检测或维修票据等,都将成为判断瑕疵性质与损失范围的重要依据。 前景——规则更明晰,租赁消费更安心 随着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扩大,因交付标准不清、隐蔽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责任边界不明引发的纠纷仍可能增多。司法裁判持续明确:保障承租人基本居住安全与卫生,是租赁合同的底线要求;对影响健康与基本生活功能的重大瑕疵,出租方不能以“已看房”“已入住”为由规避责任。此类判例有助于推动行业提升交付与运维标准,促使合同条款更细化、责任分配更清晰,从源头减少矛盾、稳定租赁预期。

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其卫生和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租客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闵行区法院的这份判决说明了司法对租客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对出租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适租"义务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核心所在,不能因为租客曾经看过房就打折扣。这要求出租人必须以高度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态度对待每一份租赁关系,确保提供的房屋真正符合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标准。同时,这个判例也为广大租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当面对类似的隐藏瑕疵时,不应被出租人的"看房"论调所迷惑,而应坚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出租人的责任意识需要不断提升,行业监管也需要继续完善,共同推动形成更加公平、透明、诚信的租赁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