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原副书记陈笑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月20日对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陈笑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笑波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这是近年来查处的纪检监察系统高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再次彰显了以零容忍态度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笑波在200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以及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

其间,他利用这些职位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

从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累计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反腐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陈笑波本应是反腐的执行者和守护者,却在职权运行中逐步沦为腐败分子,利用职位便利进行权钱交易。

这充分说明,纪检监察系统自身的廉政建设不容松懈,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贯穿于各个层级和全过程。

案件的发生提示我们,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纪检监察干部更要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陈笑波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

其中包括部分受贿行为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积极主动退赃等因素。

这些从轻情节的认定,既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导向,也为其他违纪违法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同时,这也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权力滥用现象。

本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和可信度。

一审宣判再次表明,任何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工具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反腐败不仅是惩治个案,更是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唯有把监督关口前移、把制度执行做实、把权力运行晒在阳光下,才能不断巩固来之不易的政治生态向好态势,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让发展环境更加稳定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