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曾指出,若当事人主动提出鉴定申请,法院要把三个方面的情况给审查清楚了,再决定要不要启动这项工作。其依据就是《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这本书,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由法律出版社在2021年7月印出来的。要搞清楚一个道理,启动鉴定其实是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自己对专门问题搞不定的情况下准备的后手。司法鉴定只是法院的辅助手段,法官如果缺乏特别知识弄不明白的事,就得靠专家来帮忙补窟窿,好让案子判得准。因此,鉴定不是非要当事人申请才可以开始的,而是法官在查明事实有需要时才提出来的。为了防止鉴定随便开始弄乱程序,咱们在实务中得把这几个重点看紧了:第一个是看当事人想鉴定的事跟案子里要查明的事有没有关系,也就是要靠鉴定才能证明的事实是不是案件必须搞清楚的基本情况,或者会不会影响诉讼程序是不是合法;第二个是看是不是非得用特殊技术或者专门办法才能弄明白相应的问题,如果光靠常规的举证、质证或者现有的证据根本查不出来;最后还得看看针对要鉴定的专门问题,有没有权威的方法和有资质的机构在那儿等着用。 这里面还有层法理逻辑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来看,鉴定程序启动得遵循“法官认知有限性原则”,本质上就是让法官的审判权跟专家的辅助权接上轨。这个制度设计挺有意思的,既不让法官随便超出专业范围乱下判断(防止僭越),也不让司法权全交给鉴定机构(避免过度让渡)。具体来看审查要件体系,主要分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三个方面。 关联性审查(Relevance Test)主要是看事实链上有没有关联。比如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里,承发包双方为工程价款闹别扭,既然双方已经在工程量单子上盖章确认了数额(工程量),这时候再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就没啥必要了。程序上有时候还得看这事是不是牵扯到诉讼要件的问题(比如涉外案子里得弄外国法)。 必要性审查(Necessity Test)得看技术上能不能被替代。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病历里白纸黑字写着违反了诊疗规范(违法操作),这时候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生有过错(不需要鉴定)。还要区分清楚专业问题和法律判断的区别(比如认定医疗过错是法律层面的判断)。在文书鉴定这类事情里得先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检材是不是真的(不是假的)。 可行性审查(Feasibility Test)要看技术靠不靠谱。比如亲子鉴定就得符合STR分型技术规范这些硬性标准。要是碰上新型领域的鉴定(比如电子数据),还得看有没有网信部门发的资质许可证才行。提供的材料也得满足一模一样(同一性)和完整不缺一块(完整性)这两个条件。有的特殊情况得特别处理一下,比如商业秘密案件为了保密有时候会用分段鉴定的方式来处理材料。 举个具体的案例:2022年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案里就说到了当事人提的鉴定申请该不该准许的问题。2021年修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说了当事人对自己说的话得负责拿出证据来支持。司法鉴定其实就是鉴定人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来鉴别判断诉讼里的那些专门性问题的过程。这种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得经过各方质证之后法院才能决定能不能用。 当事人申请鉴定不代表一定会真的去做鉴定程序还得看法院觉得有必要才行。启动与否的关键在于法官审理案子的时候觉得自己对那个专门问题弄不明白才会想起来找专业机构去查查实情。 给大家总结一下常见的审查点:一是看看申请鉴定的这事跟案子里要查的事实有没有关系;二是看是不是必须用特殊办法或者技术手段才能确定那个专门问题;三是看看针对这个问题有没有权威的方法和有资质的机构;最后就是看提出申请的程序正不正规。 在这过程中咱们还得防止一些乱像出现:有些当事人可能是想通过启动鉴定来故意捣乱、拖延时间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所以在检查时得留意常规的办法能不能查清真相如果发现常规办法完全足够了就不要轻易答应当事人那些鉴定的请求。 最后法律出版社在2021年7月出的那本书里提到的观点也给了咱们操作上的指导意见:既不能随便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滥用),也不能轻易给他们开绿灯(防止乱申请),最好是从这四个维度把把关:关联性、必要性、可行性还有正当性(程序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