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永信是主持犯事儿提供法律依据

2004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给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性质作了一个特别的批复,认定他们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这就给了像释永信这种主持犯事儿提供了法律依据。释永信原本叫刘应成,他在“中国嵩山少林寺”当住持,这寺庙算是个宗教活动场所,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体户。 当年3月20日,他被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给告了,罪名有四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还有行贿。既然是公诉的对象,大家就会想,他不是和尚吗?法律管不管得了他?其实早在20多年前的那个批复里,就已经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是公共财产或者信教公民共有的。 释永信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6条,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违法犯罪,当然得受咱们国家法律管。《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得很清楚,宗教教职人员如果是违法犯罪的,就得由司法机关处理;要是违规了,才由宗教团体或场所内部惩戒,根本没有任何条款授权体罚。所以能不能给他判刑,全看他的行为构没构成违法犯罪。 僧人是有清规戒律的。《天龙八部》里的玄慈方丈破了淫戒生了虚竹,最后被杖笞致死。释永信作为宗教人士当然也得受这些戒律约束。据透露他也犯了淫戒,但现代是法治社会,人身权利受保护。《刑法》里写得清清楚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少林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是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释永信作为主持挪用侵占这些钱就是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行为。 而且他在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这事儿,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要他在工作过程中收下了钱物为对方办事儿,就能构成这个罪名。所以从这些罪名来看,他显然符合前三项罪名的犯罪主体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释永信作为主持就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就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