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上午,海南陵水至文昌海域发生一起严重渔船碰撞事故。
两艘渔船在大洲岛水域相撞,其中一艘船只翻覆沉没,造成2人死亡、1人获救,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查明了事故原因并确定了责任方。
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为:当日8时许,自陵水县新村渔港开往文昌市清澜渔港的"琼临渔00998"船与自万宁市乌场港开往甘蔗岛以东海域作业的"琼万渔05568"船在距岸4海里的大洲岛水域发生碰撞。
碰撞导致"琼万渔05568"船翻扣沉没,船上3名人员落水。
虽然3人均被救援上岸,但其中船长朱某才和船员朱某小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人生还。
调查报告指出,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责任船"琼临渔00998"船的违规操作。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渔船作业避让规定,在航机动船应当给正在作业的渔船让路。
然而,"琼临渔00998"船船长王某四未能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避让正在捕鱼作业的"琼万渔05568"船,直接导致碰撞发生。
更为严重的是,事故发生时海域大浪天气、能见度不良。
在这种恶劣海况下,"琼临渔00998"船未能安排专门瞭望人员协助观察,未充分利用视觉、听觉等有效手段进行正规瞭望,未能根据当时气象海况条件调整瞭望方式,最终未能及时发现对方船舶,对紧迫局面和碰撞危险缺乏充分预判。
这些违规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八条和《渔船作业避让规定》第二十九条,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航行时保持正规瞭望的规定。
调查还发现,遇难人员未穿戴救生衣也是加重事故后果的重要因素。
碰撞发生后,"琼万渔05568"船上的3名人员均未穿戴救生衣,落水后快速下沉,严重限制了救援时间,增加了救援难度,最终导致2人遇难。
这反映出渔业生产中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的缺失问题。
根据调查结论,王某四作为"琼临渔00998"船的船长,在驾驶渔船期间未按照船舶避碰规则驾驶,未在航行时保持正规瞭望,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王某四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调查报告建议将其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此外,调查还发现"琼临渔00998"船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未进行出港报备,船长王某四擅自将北斗系统拆除。
这些行为进一步暴露了该船在安全管理和规范操作方面的严重缺陷。
调查报告建议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从更深层次看,这起事故反映出当前渔业生产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些渔船船长和船员对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规范操作执行不力。
在恶劣海况下,更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但部分船员却存在侥幸心理。
同时,救生衣等基本安全装备的配备和使用也未得到充分重视,这直接威胁到人员生命安全。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法律教育,提高其对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同时,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渔船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救生衣等安全装备配备齐全并正确使用。
对于北斗系统等重要安全设备的拆除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防止船员随意破坏。
此外,还应当完善渔船出港报备制度,确保海上搜救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渔船动态,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这起看似偶然的海上悲剧,实则是多重安全防线失守的必然结果。
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背景下,如何织密海上安全生产防护网,既需要刚性制度的持续完善,更依赖每一位从业者对生命敬畏之心的牢固树立。
当蔚蓝海域的丰收之歌与安全警钟长久共鸣,方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