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如何算、算多少、怎么证”的核心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的违法所得认定办法,针对执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口径差异与争议点,给出了更具操作性的统一标准。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既回应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的制度衔接需求,也体现执法从“重结果”向“重规则、重比例、重可预期”转变的趋势。
问题:口径不一导致执法尺度难以统一 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案件类型多、行业跨度大,从传统商品流通到平台经济、广告宣传、食品药品等均涵盖其中。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明确: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并授权部门规章就违法所得计算作出规定。
但在实践中,部分领域仍沿用旧规章计算方式,允许扣除一定支出;部分领域则直接将违法行为相关全部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造成同类案件在不同条线、不同地区处理尺度不一致,影响执法权威与市场主体预期稳定。
原因:案件复杂与规则断档叠加,易产生“过罚不当”风险 一方面,市场监管案件往往链条长、成本构成复杂,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程度差异显著。
简单以“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容易把合法经营部分与违法获利混为一谈,特别是在过错较轻、危害较小的情形下,可能出现处罚强度与违法程度不匹配的问题。
另一方面,旧有违法所得认定规则形成于较早时期,与新法要求、市场交易形态变化之间存在衔接压力,导致执法人员在“扣不扣、扣哪些、凭什么扣”上空间较大、争议较多。
影响:明确边界有助于增强法治确定性与公平性 新办法首先在概念层面划清边界,将违法所得界定为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且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强调“直接因果关系”。
这一表述的意义在于,把追缴范围限定在违法行为带来的直接利益之内,避免将其他合法收入一并纳入没收范围,从制度上回应“罚当其责、罚当其过”的要求。
与此同时,新办法确立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可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的原则,使违法所得更接近“净获利”概念,体现“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益”的同时,减少对正常经营资金流的过度冲击。
对守法经营预期而言,这种计算方式更具可解释性,也有助于减少行政争议和执法摩擦。
对策:围绕“合法必要支出”建立可操作的计算与举证机制 为提升可执行性,新办法以“合法必要支出”为核心构建计算规则,对可扣除范围作出细化列举,例如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销售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等,并预留“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申请通道,允许结合个案经济活动特点作出认定。
这种“列举+兜底”的制度设计,既提高确定性,减少自由裁量争议,也为新业态、新交易方式留下解释空间。
在程序层面,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规定证据材料的提供义务、时限和要求,并对举证不能或不配合提供真实完整材料的情形设定“不予扣除”的后果。
这一安排有助于倒逼当事人依法留存经营凭证、规范财务核算,也有利于执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因证据缺失导致的事实难以查清问题。
对依法在处罚前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新办法也明确可扣除,并给出税款认定与扣除的适用规则,增强制度闭环。
前景:统一规则促进执法融合,严管领域仍可通过多元处罚实现震慑 随着新规落地,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将形成更一致的“共同语言”,有利于跨领域执法的深度融合与尺度统一,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新规强调并不削弱“最严监管”的要求,现实中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从业禁止等综合性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做到既精准算清违法所得,也依法用足其他惩戒工具,形成“算得准、罚得当、震得住”的治理效果。
下一步,围绕“合法必要支出”的具体边界、行业差异化成本结构、新业态交易凭证等问题,相关部门还可通过解释性文件、个案答复等方式持续完善配套口径,推动制度从“能用”走向“好用”。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新办法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决心。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违法所得认定体系,既能有效制止和制裁违法行为,又能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
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规范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