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西固区:买房的人没交钱违约了,卖房的人帮忙办证的前提条件,这条也不违反国家的大规矩

2019年3月,兰州市西固区有户人家发生了一起官司。原来,王某从张某手里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他们在合同里约定,由甲方也就是张某负责把证给乙方也就是王某办下来,办的时候乙方得给甲方交国家规定的费用。后来王某把钱交了也住进了房。结果到了2024年5月能办证了,俩人因为这房子的增值税到底该谁出闹起了别扭。王某就把张某告到了西固区人民法院,想要让法院判张某给钱办手续。 被告张某说这事儿早说好了,让王某交的,现在王某不交就是违约,自己没理由配合。原告王某虽然承认合同上是这么写的,但觉得这条不合理,相当于让张某把自己的法定纳税责任给免了。法官问清楚情况后发现,大家争论的其实就是这个合同条款到底算不算数,还有这增值税到底该谁掏。 法律上说卖房子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纳税人,这虽然是个规定,但不是绝对的死规矩。要是合同里明确说了税费谁来扛,那这个约定就得排在法律规定前面。这案子里的增值税本来就是国家要收的税,就属于他俩合同里说的“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法官最后定调子说:依法成立的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得听合同的话。既然合同里都写了买房的人要负责这笔费用,这也是卖房人帮忙办证的前提条件,这条也不违反国家的大规矩。现在是买房的人没交钱违约了,卖房的人作为后做的一方有权拒绝配合办证。 所以西固区人民法院就判了驳回原告的请求,这个判决现在已经生效了。法律允许买卖双方商量着改改税费谁掏的事,是因为这样尊重了大家自己的意思,也没让国家少收税。不过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只在两个人之间管用,交税的人还是得先把税交了。要是有一方没帮着代扣税款或者不交钱,税务机关还是要找真正该交税的人要钱。等真正交税的人把税交了以后,可以拿着合同去找对方算账或者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