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周先生在北京市东城区的大街上捡到了李女士落下的手机。李女士意识到手机丢失后立刻打电话联系周先生,周先生听完说明就答应把手机给她送回来。为了方便,周先生把手机放在了他的电动自行车后备箱里,因为没锁上,就打算过几天回老家顺便带上手机还给她。谁知因为手头忙忘记这茬儿,把车扔在地铁站口忘了去取。李女士着急了,找了好几次人没找到,最后只能报警求助。警察找到周先生后,他才想起来这事儿,结果一翻后备箱发现手机早就不见了。李女士要让周先生赔损失,双方谈不拢,最后闹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李女士认为手机丢了是周先生保管不好惹的祸。周先生却觉得不是自己故意不还,是太忙忘了时间点。他还说要是自己不捡这手机,李女士的手机可能早就没了。法院看了看民法典的规定:捡到东西就得还给人家或者交公部门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说拾得人要及时归还或者送交公安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还规定没交公前要保管好。周先生没把手机收好丢了就有责任赔偿。 法院最后判决周先生得赔钱给李女士。另外还告诉李女士误工费和交通费这些不算法定赔偿项,主要看手机折旧能赔多少。经过调解,周先生给了李女士折旧费就把案子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