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名使用权纠纷再起波澜 法律文书揭示"小香玉"艺名传承争议

一、事件经过:一份手记,重启二十年旧案 据有关资料显示,"小香玉"该艺名由豫剧大师常香玉授予其孙女陈百玲,授名之初附有明确约定:受名者须坚守常派艺术根脉,传承指定剧目,以此作为使用该艺名的前提条件;这一约定经过公证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2004年,常香玉病重期间,委托律师就遗嘱相关事宜进行记录。据近日流传的律师手记内容,陈百玲在场聆听了涉及艺名收回的遗嘱条款,并在文件上亲笔签署确认意见,表示知悉且无异议。这意味着,在法律文本层面,陈百玲本人已于彼时确认了艺名归属的变更。 然而,此后二十年间,陈百玲仍以"小香玉"之名持续开展演出、创办艺术学校、参与商业活动,并在公众视野中长期以该艺名为核心标识进行品牌运营。直至上述律师手记曝光,这一长期存在的矛盾才以文件形式进入公众视野。 二、核心争议:艺术传承约定与商业使用边界 此次事件的核心,并非单纯的家族情感纠葛,而是涉及艺术授权协议的履约问题。 从法律角度审视,常香玉当年授予艺名并非无条件赠予,而是附有明确义务的授权行为。受授方须履行传承约定,方可享有艺名使用权。这一逻辑与商业领域的品牌授权协议并无本质区别——授权方赋予品牌使用权,受授方须遵守约定条件,一旦违约,授权方有权依约收回。 从文化传承角度审视,常香玉所设定的条件,折射出老一辈艺术家对传统戏曲存续的深切关切。豫剧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核心剧目与表演流派的传承,不仅是个人艺术选择,更包含着文化保护的公共责任。以艺名为纽带建立传承约定,是民间艺术传承中较为常见的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文化合理性。 然而,问题在于,若受授方在履约过程中以"艺术创新"为由,将艺名资源大量导入商业运营,而非专注于约定的传承义务,则其行为的性质便从艺术探索转向了对授权资源的商业套利。这一边界的模糊,正是本次争议的深层根源。 三、延伸问题:商标申请动向引发额外关注 据悉,事件发酵期间,有信息显示存在第三方机构就"小香玉"相关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的动向。若属实,则意味着围绕这一艺名的权益争夺已从民事层面延伸至知识产权注册领域,情况更趋复杂。 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士指出,艺名、笔名等人格性标识的权益归属,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一定的认定难度,尤其是当授权关系涉及口头约定、公证文件与遗嘱条款多重叠加时,司法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证据。此次律师手记的曝光,或将为相关权益的法律厘清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四、社会影响:个案折射行业规范缺失 此次事件在社会层面引发广泛讨论,其意义已超出个案本身。 在传统艺术传承领域,师徒授艺、名号传承等非正式制度长期依赖人情与道义维系,缺乏系统性的法律保障机制。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分歧,往往陷入"情理有据、法律难断"的困境。此次事件中,正是因为存在公证文件与律师手记等正式法律记录,才使得争议有了相对清晰的法律依据,这在同类纠纷中并不多见。 ,事件也引发了业界对艺术品牌商业化边界的反思。传统艺术的传承与创新之间本无绝对对立,但若以传承之名行商业套利之实,不仅损害授权方的合法权益,也在客观上消耗了传统艺术品牌的文化公信力。 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或有必要就传统艺术授权传承的规范化问题加以研究,推动建立更为清晰的制度框架,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艺名之争,表面是一个名称的去留,深层关乎规则的敬畏与契约的遵守。对传统文化而言,情感值得珍视,但定分止争终究要回到事实与法律。把权利说清、把边界划明、把程序做实,传承才有公信力,创新才有底气,公众对传统艺术的信任与热爱也才不会被慢慢消耗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