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网络上有个热门话题,大家讨论得挺热烈。事情是这样的,一位网友“田野的风”发了个视频吐槽壶口瀑布景区收费过高,“一人 100 元门票”。这个视频本来是很普通的,结果却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问题出在这个网友发视频的时候把位置搞错了,原本是陕西壶口瀑布景区,结果定位到了山西壶口。可陕西壶口瀑布景区却很敏感,直接把这名游客投诉到了广州中院,指控他恶意诋毁。这次争议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围观的网友超过了 20 万人。很多人觉得,这个景区对公众的言论太过敏感了。 把这件事放到法律的角度来看,景区的投诉根本站不住脚。根据《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要构成名誉权侵权得符合四个条件:侮辱或诽谤行为、名誉受损、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还有主观过错。这个网友发的视频只陈述了门票价格的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捏造或歪曲事实的行为。还有网友在视频中只是说了门票多少钱,语气也挺平和,并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更重要的是,这种对门票价格的吐槽本来就是公众讨论的内容之一。律师都指出过,单纯陈述客观事实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广州中院在之前处理类似案例时也提到过一个观点:公共服务机构因为有民生服务属性,所以应该对公众的批评和监督有一定的容忍度。壶口瀑布作为国家级自然景观属于公共资源,保护和利用都要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如果把公共资源当成自己的企业资产来管理和收费,那肯定是有问题的。陕西这个景区动不动就拿名誉权来投诉游客,其实是在逃避公众监督。 这种滥用法律手段压制负面声音的现象在旅游行业里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有时候游客吐槽某 5A 景区物价高就被投诉诽谤,有时候博主曝光景区强制消费就会被起诉打官司。但很多时候这些投诉最后都被驳回了。原因很简单:只要公众批评是基于事实而不是恶意捏造或侮辱性言辞,那就受法律保护。 景区如果总是这么“玻璃心”,用法律武器压制舆论的话,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自己更丢人现眼。自然景观类景区的门票定价确实需要在商业运营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对于普通游客来说客观陈述消费感受是合法权利,没必要因为被投诉就退缩。 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呢?你觉得自然景观类景区的门票定价应该如何调整?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分享一下看法,一起讨论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