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件因为试戴玉镯引发的赔偿案件。2025年8月的一天,市民刘女士在乌鲁木齐市一家玉器店挑选玉器,看中了一只标价不菲的玉镯,准备试戴。店员明确告诉刘女士:“别拿托架,直接拿手镯。”但意外还是发生了,手镯从托架滑落,撞到了柜台玻璃上,一下子就裂开了。 刘女士承认是自己不小心弄掉的手镯,而且承认这种行为和损坏结果有直接关系。双方对损失数额意见不一,就请专业评估机构来评定价值。评估报告显示,这件玉镯的损失价值是36.5万元。因为无法达成协议,玉器店老板把刘女士和赵先生告到了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刘女士认为她试戴时手镯本身可能有天然的裂纹显现出来,并不是她摔坏的。她还指出商家作为专业经营者,没有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赵先生则表示他的质押担保已经解除了,即便要负责也只是一般保证,也就是在刘女士的财产强制执行后还不够还债时才需要他来补充承担责任。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取贵重易碎物品时应该非常谨慎。她没听店员的提示导致了这次损坏,有很大过失。商家虽然设置了软垫并且提醒过顾客但因为这件东西价值高且易碎,商家也有责任没有做好更严格的管控措施。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后决定让刘女士承担90%的赔偿责任,商家自己承担剩下的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刘女士赔偿32.85万元给玉器店。同行的赵先生如果以后强制执行刘女士的财产后还不能还清这笔钱时还要帮着还钱。 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