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因信息不对称、合同约定不清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近日发生徐州邳州市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解约纠纷,再次暴露出房产中介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事件起因于一笔房产交易。2025年11月11日,周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定金合同,约定以108万元出售夫妻共有住宅,购房人支付定金5万元和中介费1万元。周先生的配偶花女士事后得知此事——对售价表示反对——要求撤销合同。经协商,购房人同意解约,花女士退还定金及中介费共6万元。 原本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但中介随后改口,声称根据手写条款,违约方应按总房款的2.5%即2.7万元支付违约金。这个做法引发花女士的强烈不满,最终向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介入调查后发现了多个关键问题。首先,手写违约金条款虽有周先生和购房人的签字,但花女士的名字系周先生代签,这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要求。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周先生单方签约的行为使合同对花女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中介在合同中约定的中介费为1.08万元,但实际收取情况复杂:买方支付1万元中介费,卖方支付的1万元被标注为物业交割金。这种混淆使得违约金与中介费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 第三,中介作为专业机构,未能履行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未有效提醒双方共同签字的重要性,存在明显过错。 更为重要的是,中介提出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总房款2.5%计收违约金,远高于原先约定的中介费标准,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显失公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介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全面告知义务,揭示交易风险,而非通过格式条款单上加重消费者负担。 经过调解,消保委最终确定了处理方案:中介退还花女士1万元物业交割金;花女士垫付给购房人的1万元中介费,中介扣除6000元作为违约金,剩余4000元退还花女士。这一方案既考虑了中介的合理权益,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具有典型意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交易,必须由双方共同决定并共同签署涉及的文件,任何一方单独签约都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提醒共有人签字,解释合同条款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手写补充条款虽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若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或与合同主要约定不相匹配,消费者有权依法提出异议。 这起纠纷的妥善解决也反映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调解,既化解了消费纠纷,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此案的成功调解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参考,也为房产中介行业敲响了警钟。在交易金额大、程序复杂的房产市场中——唯有规范服务、公平缔约——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各方应共同努力,推动行业从"纠纷调解"向"事前防范"转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