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决定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湖南省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为修改后的法律条款提供了具体参考。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修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决定。这份决定从2026年3月30日起开始正式施行。《修改决定》共包含四条内容,其中第一部分是针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的调整。这部分内容从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角度出发,把原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对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其人员若篡改、伪造数据或者干扰设施,就会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此次修改明确了构成入罪情形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还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总磷、总氮等污染物作为新的入罪种类。 同时,在这次修改中删除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表述,以此来和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第二部分对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进行了优化。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相关规定调整为只要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就能得到从宽处罚。如果情节轻微就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如果危害不大就不按犯罪处理。 第三部分是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的修改完善。为了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把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也列为犯罪主体。把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列为入罪标准之一。 此外,为了加大对这类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力度,还把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的定罪处罚也增加到了解释中。 第四部分是配合前面内容进行的技术性修改。为了与其他条款保持一致,将相关内容中的“重点排污单位”一词删除了。 由于整个解释中都不再使用这个表述,所以又把相关条款中的解释内容也进行了技术性删除。